标题:【文字解读】《关于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3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文字解读】《关于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12-1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2-12 11:21:0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文字解读】《关于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依据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5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要求,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通知。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 1.5 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 50%;
(二)立二等功的,增发 30%;
(三)立三等功的,增发 15%。
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 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二、出台意义
发放正蓝旗2023年第二年春季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出台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全旗2023年第二年春季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
四、预计达到成效
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时发放到位,维护义务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