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级别公示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息分类:公示 | ||
概述:正蓝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级别公示 | |||
成文日期:2024-12-0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2-06 16:24:0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级别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正蓝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保护级别公示如下。
一、正蓝旗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正蓝旗上都镇南2公里处
管理单位:正蓝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施保护级别:盟级
保护范围:东西南北界限以围栏为界
位置坐标:J1(X:4677184.651Y:417559.025)
J2(X:4677313.100Y:417679.203)
J3(X:4677063.857Y:417852.765)
J4(X:4676990.556Y:417779.208)
J5(X:4677038.866Y:417585.369)
二、云晨光等十三名烈士墓
地理位置:正蓝旗哈毕日嘎镇朝阳村
管理单位:正蓝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施保护级别:零散
保护范围:以零散烈士墓保护围栏为界
位置坐标:J1(X:4692581.969Y:402462.181)
J2(X:4692569.930Y:402498.572)
J3(X:4692529.675Y:402485.468)
J4(X:4692541.714Y:402449.07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正蓝旗烈士陵园宗地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