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正蓝旗察哈尔大街与巴彦敖包路交叉路口西500米 
联系电话:0479-423180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和水资源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灾害防治、水环境治理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林业草原、水利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以及水利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组织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旗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旗供水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上级和旗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五)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以及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旗级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和草原管理,拟订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天然打草场利用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依法开展征占用草原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全旗防沙治沙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助繁育保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定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九)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和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一)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发展建设。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全旗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与指导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产业发展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林业资源、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林草产业标准。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林草产业综合开发。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四)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十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监测数据的上报。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全旗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六)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十七)负责对全旗已建水利设施监管,为全旗群众提供抗旱防旱服务,开展旱情、墒情检测,协同气象部门进行旱情发生发展的预报预测,为有关部门及群众提供旱情服务及设备维修,维护、恢复、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牧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全旗范围内各种类型的深机、机电井的设计,负责全旗地下水的检测、勘探、合理开发和利用,安装与维修机泵、配套提水设备。

(十八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水利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场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承担全旗林业、草原、水利方面科技相关工作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草原、水利统计工作。

(二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二)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考勤制度、工作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承办机关综合文秘、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翻译、档案建设、会议筹备、各类宣传、信息、督查、舆情监测、信访、保密、普法节能降耗政务公开和统计等工作。拟定全旗林业草原、水利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管理、目标考核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维稳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民族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建思想宣传,组织党组、党员学习,负责党组会议纪要及政风行风建设等党务工作。负责编制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水利资金及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项目实施工程款拨付工作。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立卷、建档工作。按规定审核机关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负责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核查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综合生产股根据国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草原生态等建设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营造林、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上报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按时上报林业、草原生态建设项目进度、总结等。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贯彻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上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审批、变更工作。监督林草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兑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建档工作。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宣传、人员培训、科技推广工作。协调配合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上报工作。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资源管理股。负责组织林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承担旗级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旗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一类、二类调查、草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定全旗森林、草原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措施。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许可证,并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按照管理权限核发临时占用林地、草原许可证。承办林地、草原占用、征用审核上报和跟踪监督检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调处林地权属纠纷问题。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初审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旗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救助及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负责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档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救助工作,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及巡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负责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工作。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旗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旗供水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上级和旗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和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草原保护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负责高产饲料基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种植行为。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

河湖管理股。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湖泊(淖尔)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承担旗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灾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六)森林草原防火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办公地址:正蓝旗察哈尔大街与巴彦敖包路交叉路口西500米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日除外)

  办公电话:0479-4231808

  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肖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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