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正蓝旗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 了规范正蓝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旗委、政府印发的《正蓝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应急管理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矿山安全监管局牌子。
第三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煤矿安全监管等职责划入旗应急管理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和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 自治区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应对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研究拟订促进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按照统一部署,牵头建立全旗统一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旗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旗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苏木镇(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管理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协调指导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旗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 自治区、盟、旗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冶金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依法行使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旗直有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旗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旗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旗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矿山监管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做好上级及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2.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落实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旗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落实防护标准;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4.旗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落实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5.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旗有关部门和指挥机构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旗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指令。6. 必要时,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 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旗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 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 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与旗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1.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旗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2.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旗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3.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煤炭行业规范。旗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范,会同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 旗应急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旗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财务、党建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局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开展公共知识普及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纪检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调查、政策法规、应急指挥调度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全旗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落实推进。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旗水旱灾害、地震应急救援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
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旗地质灾害救援相关工作。承担上级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旗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旗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承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防震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矿山监督管理股。指导监督全旗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配合盟矿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工作,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等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拟订全旗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编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实施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全旗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实施工作。
(四)冶金工贸监督管理股。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冶金工贸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实施工作。
第十条 旗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其中 1 名副局长兼任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
第十一条 旗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正蓝旗腾飞路与八音敖包路交叉路口南50米
办公电话:0479-422756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日除外)
负责人:郑江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