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题报告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报告
概述: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题报告
成文日期:2024-11-13 00:00:00 公开日期:2024-11-25 11:35:3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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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题报告

来源: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5 11:35

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题报告

根据《锡林郭勒盟食药安办 公安局 农牧局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食药安办〔2024〕13号)要求,正蓝旗市场监管局与农科、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开展情况

4月30日,正蓝旗食药安办、农科局、公安局、市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正蓝旗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5月23日分管旗长组织召开全旗工作推进会,肉类产品安全我旗食品安全领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辖区内肉类产品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提出相应的举措和建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再部署、再调度。自4月持续至11月初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月月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点时段,市监局向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肉类产品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200份,并在政府网站、部门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关于征集全旗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等进行宣传引导,线上浏览量1600人次。通过各平台收到肉类产品投诉举报6起,经核查投诉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均予以终止调解农科局向各市场主体发放农资、肉类产品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材料1600份,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4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份,拉挂宣传横幅4条,安放宣传展板1块,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及上都新闻广泛宣传,起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市监局围绕生产销售环节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已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79家次,其中生产加工单位71家次,流通主体358家次,餐饮环单位350家次,发现隐患问题24个,责令整改24个,立案查处3起(生产、流通、餐饮各1起)农科局围绕牲畜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领域,检查屠宰企业12家次,流通单位79家次公安局结合日常检查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检查肉食店28家次。

三是加强抽检力度。市监局旅游季热销畜禽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流通单位为重点区域,以使用违禁药物或添加违禁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动物源性问题重点项目,开展了肉类产品专项抽检40批次,合格率100%农科局以牛羊肉为重点品种,以屠宰企业为重点区域,以抗生素药物残留为重点项目,监督抽检52批次,合格率100%公安局以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物为重点项目,在食品流通单位快速检测牛羊肉3批次,合格率100%。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私屠滥宰问题突出全旗共有5家合规的牲畜屠宰加工市场主体(包括上都镇3家牛羊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和1家定点屠宰场,桑根达来镇1家定点屠宰厂)。但我旗辖区内较多牧户及商户因各类原因存在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牛、羊、生猪等牲畜的屠宰行为,此类场所缺乏必要的卫生条件和设备设施,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

(二)占道经营乱象难止。销售牛羊肉的肉铺、摊贩等在辖区内主要街道两侧及公共区域的占道经营乱象仍未完全有效遏制。存在摊位随意搭建、超长超宽,缺乏统一的规划和设计,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卫生水平,也阻碍了交通秩序与安全。

(三)检验检疫能力不足。基层兽医(防疫员)不能有效发挥检疫作用,无法有效开展活体检疫工作,使得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四)品牌建设受制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成为制约本地特色牛羊肉进商超、进饭店、进平台和走出当地销售的主要阻力,不仅影响牛羊养殖户增收,还降低了我旗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活畜检疫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建议各苏木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嘎查村兽医(防疫员)的作用,加强农牧区活体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本地区及外来牲畜动物疾病,并能够及时提供活畜检疫证明。

(二)加强对定点屠宰单位的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定点屠宰单位检验能力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其按程序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同时强化政策引导,积极引导大型牧户及牲畜屠宰量大的商户选择正规、合法的途径进行定点屠宰,提升各主体法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三)精准施策整治占道经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肉铺、摊贩规范经营,严厉打击查处违法占道经营、沿街宰杀牲畜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区环境。

(四)强化各部门联动。建议农科、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公安与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肉类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和打击合力。

附件: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

           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

一、农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进一步强化牛、羊、生猪等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经定点、未经检疫的私屠滥宰行为。

二、城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牲畜屠宰,确保屠宰厂周边环境卫生,严厉打击查处违法占道经营、沿街宰杀牲畜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保障民众公共卫生安全。

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打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活动,以及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出重拳整治私屠滥宰现象。

五、苏木乡镇政府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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