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五一种畜场国有草场、耕地租赁使用的相关规定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五一种畜场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五一种畜场国有草场、耕地租赁使用的相关规定 | |||
成文日期:2024-10-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0-01 09:28: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五一种畜场国有草场、耕地租赁使用的相关规定
为更加规范五一种畜场国有草场、耕地租赁使用,防止在国有草场、耕地集中连片优化使用、提高机械化、规模化整合土地利用过程中发生恶意提高草场、耕地租赁价格,造成土地与地上设施纠纷而不能正常生产,结合我场草场、耕地使用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五一种畜场范围内职工、群众租赁使用的国有草场、耕地。
二、职工、群众租赁使用的国有草场、耕地,按规定每年签订使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草场、耕地使用费。
三、职工、群众租赁使用的国有草场、耕地缴纳使用费,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后,因外出务工或无力自己经营使用的,需要转租给场内他人使用,必须提前向本分场提出申请,分场报总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转租给本场内职工群众使用。未经批准私自转租国有草场、耕地,造成土地及地上设施纠纷,租赁使用者自己承担后果,如纠纷不能自行调解的我场将按违反本规定收回有纠纷的国有草场、耕地。
四、转租的国有草场、耕地地块不得改变使用用途,转租的双方必须签订转租协议,落实好双方的权益,保持稳定的承租关系。
五、各分场、区应当加强对国有草场、耕地转租使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六、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租国有草场、耕地使用权的,场方有权依法收回国有耕地、草场。
七、职工、群众租赁使用的国有草场、耕地,遇到国家与地区发展征占使用,草场、耕地使用者应无条件服从。对草场、耕地的有关补偿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