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1年度就业困难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1-0032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正蓝旗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1年度就业困难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08-04 14:51:12 | 公开日期:2021-08-04 14:51: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1年度就业困难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或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2、3、6、7、9、14页)、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受理审核。社区、劳动保障所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认定申请,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苏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旗就业服务中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确认。旗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复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相关要求
1、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终止就业援助。旗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2、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记录,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并对失信行为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进行失信程度认定,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四、申请时限
2021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截止至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