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49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 | ||
概述: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
成文日期:2023-04-18 20:29:57 | 公开日期:2023-04-18 20:29:5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驾乘摩托车、电动车要主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要求单位职工带头表率,在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自觉模范佩戴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主管单位。
三、教育部门应加强学生驾乘电动车的管理,引导各学校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家长和学生驾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四、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动员、劝导辖区群众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各乡镇交管站将在农牧区道路进行检查和劝导。
五、对外卖、快递业配送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等不文明交通行为,除按照上述要求查处外,还将人员身份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
六、正蓝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将常态化开展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治理,依法对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进行现场查处和纠正,同时将在旗电视台予以曝光并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宣教地点学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倡导文明骑行,拒绝交通陋习,共同努力为正蓝旗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特此通告
正蓝旗公安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