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1-20 10:00:00 | 公开日期:2024-01-23 18:23: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印发《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旗各相关部门:
现将《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正蓝旗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专项工作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正蓝旗进一步强化涉企信用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涉企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16〕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1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1〕2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内蒙古)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旗相关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原则。旗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登录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涉企信息,并传递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 归集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及时准确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时更新《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有关部门归集、公示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简易处罚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所产生的涉企信息均需公示,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一)涉企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各类有限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三)政府部门包括:
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医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科局、林草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税务局、应急管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统计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司法局、档案局、民委、统战部。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旗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传递至同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 管平台——内蒙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一)归集路径:
全盟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平台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59.196.244.10:177。 登录账号、初始密码均已发放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正常使用政务外网及账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已实现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产生的涉企“双公示”信息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后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无需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复录入、报送。
(二)归集方法:
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登录协同监管平台后,应当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能和权限,在信息提供模块中及时录入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
五、公示和应用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旗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当日 “即产生、即录入”,录入既公示于企业名下。同时,要做好市场主体已产生信用信息摸排和补录。对2021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之间产生的涉企信息数据进行总体梳理摸 排,全面掌握信息报送具体情况,在国家开设的信用信息补报期(2024年1月1日-2月29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一次性全量补报完成,实现漏报涉企信息数据存量全部清零。
(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官方认可并免费开放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归集系统,为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政府部门提供全国各地注册的市场主体免费查询服务,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抽查检查等内容。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录入并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的信用信息形成市场主体信用参数的多维度参考值,达到对失信主体市场性、社会性、行政性约束,并对守信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信用信息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树立“公示 是常态、不公示为例外”的观念,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层层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归集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归集审核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七、工作要求
(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涉企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公示”的原则,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归集,在归集公示过程中确保行政许可(处罚)信息的延续性、杜绝漏码(编号)、错码(编 号)现象的发生。对本部门信息录入情况开展“随录入、随校验、随复核”,确保录入信息全部、及时、准确。不断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本部门信息化水平,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无障碍归集和共享。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
《行政许可信息全口径归集公示目录表(存量数据/增量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全口径归集公示目录表(存量数据/增量数据)》(附件1、2),于1月15日前将存量数据和增量数据分别报送完毕。补报期结束后每半月报送增量数据目录,分别于月中、月末的第2天(当月的17日、次月的 2日)报送完毕。
所有表格经主要领导、分管旗长审核签字,扫描件与电子版表格报送至旗市场监管局,纸质版送到政府办347办公室。
旗市场监管局邮箱:zlqsygszj@163.com。联系电话:4236203、18247999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