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正蓝旗察哈尔大街与巴彦敖包路交叉路口西500米 
联系电话:0479-423180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日除外)


机构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2、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和草原管理,拟定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4、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保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6、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7、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旗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8、监督检查产业发展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林业资源、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林草产业标准。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林草产业综合开发。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9、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10、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全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场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全旗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2、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3、承担国有林场的相关管理职责。指导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管理与指导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14、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考勤制度、工作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承办机关综合文秘、统计、档案、会议、宣传、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退离休人员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维稳综合治理、机关党建、思想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等党务工作。
    (二)财会室。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项目实施。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记账、算账、报账。负责记账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立卷、建档工作。按规定审核机关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负责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核查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林业和草原综合生产股。根据国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旗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营造林、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上报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按时上报林业、草原生态建设项目进度、总结等。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贯彻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上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审批、变更工作。监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兑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建档工作。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宣传、人员培训、科技推广工作。协调配合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上报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股。负责全旗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一类、二类调查、草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订全旗森林、草原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措施。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许可证,并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按照管理权限核发临时占用林地、草原许可证。承办林地、草原占用、征用审核上报和跟踪监督检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调处林地权属纠纷问题。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初审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旗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救助及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负责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档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救助工作,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及巡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负责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工作。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五)草原保护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乱采滥挖、非法开垦等人为破坏草原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流转草原、违规放牧行为。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负责高产饲料基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种植行为。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草原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调处草原权属纠纷问题。

  办公地址:正蓝旗察哈尔大街与巴彦敖包路交叉路口西500米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办公电话:0479-4231808

  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朱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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