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统计局

办公地址:正蓝旗党政大楼208室 
联系电话:0479-422294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正蓝旗机构改革方案》 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正蓝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蓝旗统计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 政策,落实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

  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行署有关统计方面法律

  法规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旗统计改革建设规划及统计调

  查计划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

  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 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旗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环境等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旗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政府及有

  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旗直部门、苏木、镇(场)统计 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 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旗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  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全旗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治机制。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

  (二)统计一 室。对全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 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 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局内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及发布。负责整理编辑全旗经济、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并发布统计公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担旗委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应对工作。负责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等工作。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三新”经济 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 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 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 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 行业和基层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 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 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 检查和评估。负责全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 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 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三)统计二室。组织实施全旗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 负责全旗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  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全旗畜牧业普查。负责  自治区统计局布置的县、乡、村卡统计任务。对有关统计数  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  料。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  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 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 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服务  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全旗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部门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妇儿“两纲”监测统计。组织 开展全旗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 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新型城镇化监测专业。组织实施城镇建设发展变化的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 旗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旗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 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正蓝旗党政大楼208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9-4222943

  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孙瑶

正蓝旗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长者
模式
智能
问答
政策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