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旗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发展规划和方案。负责对全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算、审核、拨付和稽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落实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并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旗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疗待遇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政策,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所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办公地址:正蓝旗上都大街金莲川大街与腾飞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医疗保障楼1015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办公电话:0479-4220233
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白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