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招商引资政策】正蓝旗优惠政策选编 | |||
索引号:/2024-0001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招商引资政策】正蓝旗优惠政策选编 | |||
成文日期:2024-09-1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9-11 16:37:3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招商引资政策】正蓝旗优惠政策选编
目 录
正蓝旗基本情况.......................................................................1
一、综合类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3
2.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7
3.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4〕6号)...................................................9
- 税收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35
5.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37
6.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39
7.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42
8.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47
9.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49
10.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0
1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53
12.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54
1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税发〔2024〕1号)...............................................................56三、金融类
14.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内政办发〔2021〕38号)...........................................................................................58
15.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2〕24号).......................................................................................62
16.锡林郭勒盟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9〕22号)...........................................................................73
17.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6〕167号).....................................................................................79
四、行业类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18.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内政办发〔2022〕88号)..............................................................87
19. 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91
20.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101
21.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内工信发〔2021〕121号).......................................................................................106
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119
2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内工信发〔2023〕134号)........................................................................128
2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133
25.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137
26.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141
27.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内能电力字〔2023〕 1101号)...............................................................144
28.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24〕2号).......................................................151
29.促进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29号)........................................................................154
- 制造业
30.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157
3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167
- 科技创新
32.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176
33.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锡署办发〔2021〕126号)........................................................................186
-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
34.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190
35.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锡署办发〔2022〕183号).................................................................................196
36.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发〔2018〕167号).......................................................................................204
- 优质良种肉牛
-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锡署办发〔2024〕14号)..................................................................................208
38.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锡署办发〔2024〕13号).........................................................213
39.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锡署办发〔2024〕16号)..................217
- 奶产业
4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3〕58号)...................................................................220
41.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20〕46号)......................................................................................231
42.关于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锡署办发〔2023〕64号).....................................................................239
43.锡林郭勒盟推动乳清加工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锡署办发〔2023〕37号)....................................................................242
- 设施农牧业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4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245
4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0号)...............................253
- 马铃薯产业
46.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3〕55号).......................................................................................258
- 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
47.锡林郭勒盟促进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锡署办发〔2022〕174号)...................................................263
- 现代服务业
48. 锡林郭勒盟鼓励旅行社加大客源市场开发若干措施(试行)(锡署办发〔2023〕42号)...............................................................265
49.锡林郭勒盟扶持研学旅行市场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锡署办发〔2023〕99号)......................................................................266
5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锡署发〔2024〕133号)......................................................................267
51.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锡署办发〔2017〕112号).....................................................................281
52.锡林郭勒盟网红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锡署办发〔2021〕44号).....................................................................................300
(十一)人才引进与流动政策
5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302
54.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流动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22〕133号).......................................................................................314
正蓝旗基本情况
正蓝旗位于锡林郭勒盟南部,面积10182平方公里,辖4个苏木、3个镇、2个国有农牧场,常住人口6.99万,是距北京最近的典型草原牧区。
正蓝旗“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类型完备,是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功能类旗县、京津冀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治区唯一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坐落境内。
正蓝旗奶制品历史悠久、技艺独特、味道鲜美,早在元、清时期就是皇家御用奶食,素有“察干伊德文化之乡”的美誉。正蓝旗楚拉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长虹乳制品厂被认定为“内蒙古老字号”品牌企业,西贝汇通获评自治区级龙头企业。正和肉食品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央储备羊肉承储企业,上都牛肉公司列入“内蒙古味道”储备授权生产企业,9家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获“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
依托国家“西电东送”北通道建设的重要电源支撑点“上都电厂”,初步形成电力能源为支撑、优势特色产业为补充的产业体系,全旗电力装机总规模达到 561 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 372 万千瓦、新能源装机 189 万千瓦。粉煤灰固废综合利用、新能源装备制造、风电增容扩容、配套储能等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动能强劲。
依托“元上都”“浑善达克”两大文旅品牌,充分发挥元上都遗址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国家5A级景区创建步伐,以全域、全季、全业思维助推文旅产业提档升级。文物活化利用、休闲康养、沙地穿越、旅游度假等高品质投资项目极具潜力。
正蓝旗上都工业园区始建于2003年,园区管理范围17.75平方公里,园区规划总面积7.77平方公里,建成区5.4平方公里。园区类别为自治区三类园区,主导产业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新材料。现有企业41户。现有110千伏变电站一座、输变电线路22公里、柏油路21.1公里、给水管网21公里、污水管网35公里、雨水管网28公里,污水主管网已接入上都镇污水处理厂,铺设弱电通讯主管网20公里,弱电通讯主管网铺设工程全部接通。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区块构成为“一核心、五板块”的整体空间结构。“一核心”为产业配套服务核心,围绕园区工业的生产服务需求和新动力培育,规划建设一批双创空间与科技服务平台,集中发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五板块”分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块、地方特色产业板块、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板块、绿色煤电能源产业板块和其他产业板块。我旗正在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版)》(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 2019 年第 29 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38 号)中的产业。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
- 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 兽用药品制造、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 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有机肥料生产
-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 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 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稀土钢开发及应用;高纯稀土化合物、高纯稀土金属、稀土助剂的开发及生产
- 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 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 6 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 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 38 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0. 15 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1.300 万吨/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 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 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 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 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先进高分子材料、石墨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15. 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6. 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7. 磁感应强度 0.3T 及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8. 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19. 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 90 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 毛绒棉纺织加工
22. 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 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4. 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 进口木材加工
26. 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 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8. 服务外包
29. 医疗机构经营
30. 飞行员培训
3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 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2. 传统蒙古包、蒙古族服装服饰的传承创新与开发应用
33. 新建 120 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4.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35. 5G 网络建设及运营,5G 技术开发及应用
36. 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37. 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 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新型显示除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39. 铝后加工产业链配套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 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 现代马文化产业
41. 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当年累计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应纳税额进行比较,有增量部分允许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高于同期应纳税额增量,可于下年进行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三、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 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足30%的,3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企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第一年免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公用事业、卫生教育文化事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或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
六、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税,第 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内政发〔2024〕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聚力办好“两件大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精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提升特色作物产量及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710万亩以上。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支持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213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开展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逐步开发盐碱地,加强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广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1.4亿元支持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按照“5+N”的总体布局,继续加强对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领域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N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大专项的支持,增加微生物、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研究方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8.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2.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4.扎实推进粮油、肉类生产,实施粮油、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5.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6.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建设。推动“蒙”字标认证,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
17.支持药材规模化种植,培育自治区道地药材、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对认定为自治区级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统筹相关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选择优势旗县(市、区)建设中药材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中药材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8.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9.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3.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2022年1月1日后通过研发或引进方式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1类或2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产品(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奖补,原则上单个品种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财政厅〕
26.鼓励药物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并承诺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医疗机构承接自治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项目的,按照本项目与本机构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的5%给予医疗机构奖补,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27.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和孵化平台建设。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鼓励成熟的生物医药孵化平台入驻自治区,为初创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完善的办公、研发、生产、注册报批服务,推动更多原创成果和技术在自治区转化落地。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生物医药孵化平台,每进驻1家生物医药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
28.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29.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与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供需对接,高比例签订煤炭长期购销合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2.制定新增大型用电负荷绿电应用实施细则,对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能耗、环保等政策要求,且年用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3.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按照“以供定改、确村确户、先立后破”原则,对全区煤改电客户实行统一规划、分批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不低于1600辆。购买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补贴。其中,充电车每车补贴4万元,换电车每车补贴4.5万元。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6.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建设充电桩。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类充电设备统一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7.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8.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9.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招商引资、亩均效益、税收贡献、争先进位、科技创新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0.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41.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安排7亿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低碳能源、防沙治沙、稀土、乳业、种业,以及前沿技术领域安排部署一批重大科技任务。安排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1.2亿元,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已争取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和大青山实验室建设。支持乳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草业技术创新中心各1亿元经费,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仪器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42.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铁合金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对使用氢冶金、二氧化碳替代氩气冶炼、直流炉等新技术、新装备的铁合金试验示范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6.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7.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引导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纪人等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49.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0.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51.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2.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盟市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发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开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电商化改造,开展网上主题消费促进活动,提升电子商务集聚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54.使用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税务局)
55.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300万元,给予自治区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6.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57.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的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58.结合自治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镇路途较为偏远、“快递进村”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未设立服务点的建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500元/月,补贴至2025年。〔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59.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60.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
61.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62.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对旅游休闲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四地”重点项目、乡村旅游、重点文旅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3.安排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旅游驻场演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4.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65.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67.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8.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9.继续使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巩固海外仓培育工作,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作,对货运量、客运量、交通工具3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70.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1.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72.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地区给予1亿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3.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75.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待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水利厅、能源局〕
76.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77.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二)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
78.加快推进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24年为沿黄盟市解决500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三)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79.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80.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1.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82.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4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5%。(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83.对当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达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500万元。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84.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5.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实施草原保险试点政策,推动草原保险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6.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87.2024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2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在做强已有产业、孵化新兴产业、捕捉未来产业的作用,推动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促进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8.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流动性和刚性兑付、兑付信用债违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
89.有效应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让费减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0.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91.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9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9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符合条件来内蒙古就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185个、19.55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5.对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96.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97.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9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99.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100.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01.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02.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支持“即卸即装”运输模式,推广实施“铁路快通”应用。(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03.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持续推动“全区通办”改革,动态调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逐步扩大事项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104.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05.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推进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6.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07.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108.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0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1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
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
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0日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3年3月26日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
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税发〔2024〕1号)部分条款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针对民营企业的特色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畅通退税渠道、简化退税手续,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内政办发〔2021〕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更好服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对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
(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三)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第三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第四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晋层。对晋层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精选层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
第五条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经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可行性评审会评审通过,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给予30万元奖补。
企业经内蒙古“天骏板”挂牌培育,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的,每报备1家,自治区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六条鼓励区外上市公司迁入自治区。对将注册地迁入自治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自治区纳税的,经注册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给予1000万元奖补。
第七条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4号)实施期间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晋层新三板精选层和首发上市的自治区企业,按照本办法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企业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此前确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党发〔2022〕2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
(三)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五)降低运营风险。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六)提高融资质效。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七)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超过50%的原担保机构可适当返还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厅)
(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
(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
(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息壁垒。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不再审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帮代办”模式,在工业园区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评估,推动民营企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工商联)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政务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十九)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发布年度民营企业100强榜单,积极选树诚信企业典型。对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参与公益事业、应对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表彰,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符合条件的产品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在政府采购中可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为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服务。(自治区工商联、党委宣传部、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战、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落实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工商联和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不搞“一刀切”。做好年度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有效运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蒙企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锡林郭勒盟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署办发〔2019〕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盟委、行署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融资瓶颈制约,推动民营经济提质转型,为我盟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聚焦民营市场主体反映最集中、最迫切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攻坚重点,找准努力方向,制定政策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让民营企业切实拥有更多获得感。
(二)坚持以扩容提质为目标。着眼于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创建,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民营经济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以工作创新为路径。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制度、政策、平台、服务、环境创新,形成一批新思路、新抓手、新平台、新路径和新经验,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压实责任为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握进度节奏,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上下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三、政策措施
(一)扩大民营经济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分析民营企业经营与风险状况,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重点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贷款审批环节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加大对龙头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企业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质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结合我盟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简化授信、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发轻资产、免抵押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扩面增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等大数据应用,发放信用贷款。优化贷款期限管理,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无还本续贷”业务模式,要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发挥为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
(三)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绿色通道政策。修订完善我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与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的对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区域股权市场实现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类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盟级子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支持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重点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的直投业务。
(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要求,落实金融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鼓励银行主动承担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附加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利率下降目标,除贷款利息外,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不得在贷款中搭售理财、保险产品或附加存贷挂钩等条件。
(五)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空白旗县政府出资组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实现县域全覆盖。争取与自治区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构建自治区、盟、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联合体,提升担保能力,分散担保风险,逐步调降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深化银担合作,构建长期、公平、诚信、互惠的合作模式,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未获得过贷款的创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网络客户等提供贷款服务,享受就业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积极争取自治区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加入助保贷企业群,合理降低申贷条件和贷款利率,扩大助保金贷款业务规模。
(六)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加强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盟金融办、贷款银行和民营企业四方会商机制,依托自治区设立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资金,重点解决我盟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困难;依托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七)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银行机构,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深化落实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工作内容纳入全盟金融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对公账户开设、财政性存款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八)完善金融配套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各家金融机构推送。深入落实《锡林郭勒盟政金企协同推进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方案》(锡金办发﹝2019﹞8号),开展丰富多样的政金企对接活动。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制定专项支持方案,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差异化金融服务。加强与抵押品管理公司的合作,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政策举措的宣传力度,营造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精准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建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盟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推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金融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所承担任务,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和负责人,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具体措施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向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报告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强化督导考核。由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及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全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的重要依据。
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署办发〔2016〕167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中共锡林郭勒盟委、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锡党发〔2013〕14号)和《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办公厅、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党发〔2013〕99号)精神,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典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盟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盟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2014年12月18日出台的《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行署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根据《锡林郭勒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程实施方案》、《锡林郭勒盟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遴选确定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项目。
第五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分为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补助、奖励3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盟内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在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补助。
(二)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在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经具有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三)奖励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各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一)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补助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2.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
3.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培训、信息、管理咨询、创业、信用、融资担保等服务);
4.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
5.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项目延伸、协作的项目;
6.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民俗旅游项目;
7.符合我盟产业发展方向、盟委、盟行署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项目。
(二)奖励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列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的企业;
2.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被内蒙工商联列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行列的企业;
3.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被锡林郭勒盟工商联列入“锡林郭勒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的企业;
4.经盟非公办组织评选,获得全盟“十佳餐饮企业”、“十佳旅游企业”、“十佳诚信企业”、“十佳就业明星企业”、“十佳特色品牌”、“十佳农牧业产业龙头”、“纳税大户”、“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优秀企业及单位;
5.其他奖励项目需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盟财政每年列入预算1000万元非公经济专项资金,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不低于300万元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贷款贴息补助额度。盟、旗两级财政每年用于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60%,用于补贴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的部分,单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度为10万元。
2.融资担保费补助额度。盟、旗两级财政每年用于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单个项目的融资担保费最高补助额度为10万元。
3.奖励额度。盟、旗财政每年用于奖励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奖励20万元;进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行列奖励10万元;进入“锡林郭勒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奖励5万元;进入全盟“十佳优秀企业”、“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行列奖励3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根据全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盟委行署中心工作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公办”)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并及时下发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应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2.成立一年以上(满1年);
3.经营机制完善,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4.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5.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6.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为当年项目,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两个年度内项目。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申请贷款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贷款一般以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为主,期限为3年以内;
6.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同时应具备第六条第二项奖励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条件。
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一般应包括: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主管部门印鉴);
5.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6.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意见)。
7.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8.申请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已支付融资担保费票据复印件。
9.申请奖励支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资料。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审核
1.旗县市(区)非公办负责受理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筛选后上报盟非公办。
2.盟非公办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委托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上报项目评审通过后,由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确定支持项目和年度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非公办牵头,旗县市(区)财政局和非公办负责将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审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
第十五条 盟财政局依据公示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拨付至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收到指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同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旗县市(区)配套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旗县市(区)非公办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应切实加强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旗县市(区)财政局和同级非公办要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对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财政局和非公办每半年向盟财政局和非公办书面报送当地扶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和同级非公办及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在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违反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旗县和企业级单位,一经发现,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有权终止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或收回全部资金项目,相关旗县3年内不得申报盟级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单位的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请,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盟非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
内政办发〔2022〕88号
发展新型储能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统筹新型储能发展各项工作,加快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锂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布局,对其他形式储能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新能源项目开发应按要求配建储能设施,可采用自建、租赁或购买储能服务等方式。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保障性并网风电光伏电站配建的储能也可通过合建或改建方式整合为电源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接入电网并由电网直接调度,提高储能利用效率和新能源消纳能力。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鼓励新建电源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支持开展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建立完善协调运营、利益共享机制,促进产业多元化、市场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企业在电网关键节点、薄弱区域合理布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高电网系统灵活调节和供电能力。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也可部分容量分别参与上述市场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五、支持用能企业建设用户侧储能,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蓄热式电供暖等分散式储能设施,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科技厅)
六、开展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示范项目,原则上单个储能电站规模不小于10万千瓦、时长不低于2小时。〔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七、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适时调整峰谷电价价差至3∶1以上,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盈利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八、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九、鼓励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储能电站自主报价参与市场,根据市场规则出清。〔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纳入自治区示范项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不超过10年。容量补偿费用按放电量计算,根据实际调用电量,由未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市场主体分摊,如有容量市场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一、鼓励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二、支持新型储能全产业链发展,重点引进电解液、电芯、BMS、PCS、EMS、空气压缩机、系统集成等核心装备。(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新型储能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标准编制和成果转化,鼓励开展新型储能技术应用及商业应用示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鼓励企业牵头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开展新型储能技术协同攻关,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科技兴蒙”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发展基金为新型储能装备制造业提供资金保障。将新型储能产业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畴,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利率优惠和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大力发展新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通过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引领整个产业体系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突出规划引领,注重统筹兼顾,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多场景应用为牵引,推动全区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自治区能源经济“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新能源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相融合的原则。坚持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配置、高质量建设、高质量运行,带动风光产业链高质量协同发展,健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体系。建立多元化并网机制,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不占用电网调峰空间的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有序组织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新能源项目按期建设,严格准入标准,强化监管措施。科学确定风光保障小时数,同时保障用电负荷、储能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新能源发展和产业链构建融合发展,推动自治区绿色能源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强源网协同发展,完善配套政策机制,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
(二)坚持保障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相统一的原则。立足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平稳过渡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项目建设,着力提高外送通道中新能源电量占比,持续扩大本地新能源消纳空间,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坚持生态优先和科学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统筹新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空间利用。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集中式风电项目重点布局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布局在沙漠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煤矿排土场等区域,风电、光伏项目优先实行基地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多场景融合发展。
(四)坚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相衔接的原则。规范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秩序,科学安排总体规划内各区块开发时序,分步实施。盟市要编制风能、太阳能开发总体规划,统筹资源开发条件、电源送出通道和消纳空间,科学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开发规划要与自治区电网规划相衔接,结合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同步开展新能源送出工程前期工作。
三、统筹风光资源科学配置
(一)建立多元化并网机制。市场化并网消纳的新能源项目要通过自建、合建共享调峰资源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按照负荷需求增加并网规模;保障性并网规模按照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重点用于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程。广泛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不占用电网调峰空间的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
(二)优先支持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
1.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支持建设新增负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协调互济能力,结合负荷侧调节响应能力、负荷特性、电源结构和电网调节能力,按照自主调峰、自我消纳的原则,确定新能源合理规模与配比。
2.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充分挖掘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应能力,支持含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工业园区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配置新能源装机规模与园区内自备电厂调峰能力相匹配。无燃煤自备电厂但有新增负荷的工业园区可以开展低碳(零碳)用能示范,全额自发自用,不占用公用电网的消纳空间,按需配置新能源装机规模,新增负荷实现全清洁能源供电。
3.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项目。支持燃煤机组实施灵活性制造改造,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自治区新能源消纳水平。创新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激励机制,拥有燃煤机组的发电企业在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后,按照增加的调峰空间配置新能源项目。
4.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推动氢能与新能源耦合发展,促进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有机融合,以重点行业应用和关键技术研发为突破口,在发展基础和应用场景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应用。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配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确需电网支持的,上网电量不高于新能源所发电量的20%,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
5.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有新增消纳空间的项目,可以采用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通过新增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空气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等储能或调峰能力,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应不低于对应新能源项目年发电量的80%,剩余新能源发电量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
6.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偏远地区生产生活供电、可中断工业用户供电的微电网等其他类新增用电负荷,可按照实际供电需要配置新能源规模,实现全额自发自用。对于替代燃煤电厂厂用电的新能源项目,可以直接接入到燃煤电厂升压站。积极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空地发展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实现全额自发自用,按需配置新能源规模。
(三)有序组织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盟市新能源消纳空间以及并网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盟市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规模,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1.风光氢储产业链等重点项目。对推动内蒙古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综合考虑各盟市实际情况,适度探索新能源项目异地配置。
2.配套生态综合治理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全地域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配置保障性新能源建设规模。
3.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安排一定的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用于支持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
4.分散式风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电网条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统一测算各盟市的消纳空间,由各盟市组织实施。
(四)规范项目申报秩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好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研究制定各类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分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各类项目申报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每年四季度组织市场化项目评估,盟市按相应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根据自治区评估方案组织实施。每年一季度制定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开发计划,盟市按照相应要求组织实施。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年度滚动开发计划,由各盟市组织实施。外送项目由自治区统一规划实施。
支持在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各类项目建设,鼓励中央驻区企业、自治区国有能源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组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进行新能源项目开发。
四、推进项目高标准建设
(一)严格准入标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采用先进高效的设备,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小于4兆瓦;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5%。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二)强化监管措施。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盟市和企业的奖惩、评估和监管机制,引导项目有序按期建成并良好运行。新能源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对于保障性并网项目不能按照承诺并网的,将转为市场化项目,在落实消纳和调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消纳方式运行。对于市场化并网项目承诺的新增负荷、火电灵活性改造、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不予并网。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的盟市将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或压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规模。
五、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一)科学确定风光保障小时数。在确保电网安全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新能源项目上网发电,按照新能源就近消纳原则,科学确定风光保障小时数,保障小时数之外的电量参与市场竞价交易,按照基数保障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合理安排新能源发电量,确保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
(二)保障荷储全寿命稳定运行。新能源开发企业应确保新增负荷需求周期、调峰措施的运行周期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寿命周期。运行期内若用电负荷减少或中断,新能源开发企业需重新引进用电负荷;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需建设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无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项目,配套新能源应同步实施退坡运行。
(三)提高储能安全运行水平。配套储能系统要做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全面提升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自治区要建立健全储能系统运行评估和监管机制,对储能系统运行安全性定期开展全面评估。储能系统达到设计寿命后,要采取强制退役措施,解决超期服役的问题。
六、带动产业链发展
(一)新能源开发与产业链相融合。将新能源产业作为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深入实施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和质量提升行动,依托区内风光资源富集优势,吸引并带动风电、光伏行业创新研发平台和高端制造产业的构建与入驻。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带动高质量产业链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打造新能源产业链集群,支持区内大型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高精尖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全面保障风光产业“产、供、销、用”一体化发展,形成以负荷带动电源、创新链带动产业链的循环互促模式。
(二)优化风光产业布局。结合风光资源富集优势、市场需求和区位辐射等特点,加强顶层设计,优化风光产业布局,科学有序推进风光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依托有产业链核心技术和聚集实力的“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系统集群式发展,打造“自主研发—装备制造—部件配套—基地试验—批量生产—高效运维”的产业链集群,带动整个产业链联动发展、全面提升。
七、强化支撑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推进新能源发展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精简审批流程,为新能源项目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各盟市要组织实施好各类新能源项目,切实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送出工程各项前期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机制。针对新能源随机性强、波动较大和高比例融合的特点,开展新型电力系统风险防范的分级分类管理,完善网内互济和旋转备用共享机制,提高新能源消纳多级调度协同快速响应能力。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采用灵活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参与现货交易。健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引导火电机组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完善抽水蓄能电价形成和容量电费分摊机制,建立储能电站投资回报机制。通过价格机制,调动用户节能降耗和参与需求侧响应的积极性。
(三)加强源网协同。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开发,提前安排电网规划项目及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源网同步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资建设,经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可在新能源项目并网后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配套送出工程。
(四)保障新能源消纳。电网企业结合网内公用负荷情况,统筹做好市场化并网的各类资源优化配置,承担保障性并网消纳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并网管理办法,做好各类项目接入及消纳研究论证工作。加快区内输电通道和配电网的建设投入,优化新能源配置,同步提高清洁能源网内和网间输送能力。加强风光功率预测与电力调度平台联动,优化调度方式,提升电力系统韧性。加快建设抽水蓄能和新型规模化储能,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提升系统灵活性水平,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 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
2.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2022版)
2022年10月11日
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
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 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 、明确重点支持产业范围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 括光伏新材料及应用、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 数据中心、5G 基站、半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等12个行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分类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新能源交易比例
(一)对《目录》内光伏新材料及应用(不含单晶硅、多晶硅)、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5G 基站、半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 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12个行业的用电企业,新能源交易比例上限提高至58%。
(二)对《目录》内单晶硅、多晶硅用电企业,新能源交易比例上限提高至42%。
(三)《目录》内已经参与《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 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确定的六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三、建立新能源平衡补偿机制
(一)建立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平衡补偿机制,鼓励火电 或储能企业向新能源企业提供平衡服务,获取平衡补偿收益。
(二)平衡补偿价格依据新能源企业中长期合同价格与 其现货市场价格的偏差确定,平衡补偿电量依据火电或储能在现货市场中实际为新能源调整的电量确定。
(三)参与平衡的火电机组或储能装置获取的平衡收益,依据其实际调节电量占调节总电量的比例获取。
新能源平衡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在现货市场机制中明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2022版)
序号 |
行业 |
产业方向 |
1 |
光伏新材料及应用 |
单晶硅、多晶硅、电池片、切片、光伏组件 |
2 |
稀土新材料及应用 |
磁性材料、储氢材料、抛光材料、催化材料及助剂、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发光材料,稀土铝合金等 |
3 |
电供热 |
电供热 |
4 |
充换电设施 |
充换电设施 |
5 |
数据中心 |
国家算力枢纽节点 |
6 |
5G |
5G基站 |
7 |
半导体材料 |
显示用半导体材料,碳化硅,电子级单(多)晶硅 |
8 |
储能电池 |
锂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产品 |
9 |
先进化工材料 |
特种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生物基聚酰胺树脂、有机硅无 溶剂浸渍树脂、聚乳酸、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工程塑 料(聚芳醚砜、光学级氟树脂、光学级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及其塑料光导纤维),膜材料(包括燃料电池全氟质子膜、全氟离子交换膜、液晶聚合物薄膜),电子化工新材料(集成电路用光刻胶及其关键原材料和配套试剂、ArF光刻胶用脂环族环氧树脂、特种气体、光学级聚乙烯膜),氟硅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PI(聚酰亚胺)纤维,聚苯硫醚(PPS细旦纤维) |
10 |
先进碳材料 |
石墨(烯)材料、高性能碳纤维,人造金刚石 |
11 |
先进金属材料 |
高纯铝,电容器制造 |
12 |
先进硅材料 |
大直径功率型半导体器件用极低阻硅衬底材料,玄武岩纤维 |
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方案(2021-2025)
内工信发〔2021〕121号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我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协调推进原则,坚持集群化、高端化、终端化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加快构建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国内一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
——规模效益。新材料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产品结构持续优化,转型升级成效显现。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先进钢铁材料产能400万吨以上、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产能200万吨以上、稀土新材料产能20万吨以上、先进硅材料产能100万吨以上、先进建材及非金属矿物材料产能160万吨以上、先进碳材料产能100万吨以上、先进化工材料产能200万吨,新材料产业产值达到2300亿元左右。
——创新能力。重点新材料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全区新材料领域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25家,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24家。
——竞争能力。新材料产品性能接近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稀土新材料系列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培育30户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品牌响的优势企业,新材料供给质量明显提高。
二、发展方向
(一)先进钢铁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板材、高性能管材、先进轨道交通材料等高端产品。到2025年,高性能板材产能180万吨、高性能管材产能180万吨、先进轨道交通材料产能100万吨,产值达到400亿元。
高性能板材。保持风电用钢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工程机械用高强钢、耐磨钢市场份额,提升桥梁钢、容器板等产品档次,打造稀土高强钢、稀土耐磨钢、稀土风电用钢等特色产品,推动80万吨超纯稀土铁素体不锈钢(特钢)等项目建设。
高性能管材。巩固现有钛合金管、油井管、油套管、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无缝管市场占有率,提高抗硫化氢腐蚀、抗二氧化碳腐蚀等高端品种占比。大力开发超级含铬高合金管、液压支柱管、耐磨管、气瓶管等特色产品,推动1000支超长超高压聚乙烯装置用钢管、6万吨无缝钢管热处理等项目建设。
先进轨道交通材料。重点开发下一代稀土热处理轨、磁悬浮轨道用F型钢、高强耐磨重载铁路用稀土钢轨等重载铁路用轨,以及适用于沿海、潮湿隧道等高腐蚀环境下的耐蚀钢轨。提高钢板桩产品生产规模,实现批量化生产铁路车辆用耐候钢,开发海洋石油平台用的耐腐蚀H型钢,铁路车厢大梁用的高强度310乙字钢,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用钢,欧标、美标、俄标、韩标等外标热轧H型钢。
(二)先进有色金属材料。推动电解铝和铜产业链延伸,重点发展高性能铝、铜材料。到2025年,高性能铝材产能200万吨以上、高性能铜材产能60万吨以上,实现产值约400亿元。
高性能铝材合金及粉体材料,重点发展高纯铝、稀土(镧、铈、镨、钕、钪、铒)铝合金、铝粉铝银浆材料,推动18万吨稀土铝合金项目建设,支持年产20万吨铝粉铝银浆项目达产达效。研究开发2系铝铜、5系铝镁、6系铝镁硅和7系铝锌镁铜高硬度铝合金材料、航空大板锭液态3D打印装备及产品,加快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到2025年,产能达到213万吨。板带箔变形材,重点发展航空航天、兵器舰船、生物医用和交通运输用大规格板、带、箔、棒等材料,扩大高附加值产品规模,推动20万吨铝板带、40万吨铝箔、56万吨铝棒、20万吨电缆、20万吨电磁线等项目建设。到2025年,产能达到25万吨。铸造铝材,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挂车、集装箱、高精模具、机械耐磨件,推动7500吨压铸件项目建设,向精密压铸件方向延伸。到2025年,产能达到11万吨。高性能铜材,加快现有粗铜冶炼企业产业链向下游深度延伸,推进50万吨铜线杆、10万吨铜杆及铜导体、3万吨铜箔深加工等项目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发展高耐磨耐蚀耐热铜合金、高强度高导电铜基复合材料、高纯镀锡圆铜线、高精度铜材铜带、电子铜箔等产品,支持稀土铜合金、铸造铜包铝、铬锆铜导电合金产业化与示范应用。
(三)稀土新材料。围绕稀土资源绿色高效高值化利用,大力发展稀土新材料产业。到2025年,稀土就地转化率达到80%以上,磁性材料产能15万吨、储氢材料产能1万吨、抛光材料产能5万吨、催化材料及助剂产能1万吨、高纯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产能2万吨以上,稀土新材料产值达到350亿元。
磁性材料。发展高性能磁性材料,提高低重稀土晶界扩散钕铁硼、钕铁硼辐射磁环等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比,研究开发高剩磁钐钴磁体、各向异性薄壁热压磁环、高频软磁材料、易面型稀土复合软磁材料、稀土磁致伸缩材料、稀土磁制冷材料等高端磁性材料,推动1万吨磁体等项目落地。
储氢材料。发展混合动力车用高容量、宽温型、低自放电、低成本、长寿命储氢材料及器件,加快高容量镧钇镍系储氢合金产业化进程,开发与新型燃料电池汽车相配套的固态氢源储氢材料及电池组件,推进1000吨储氢合金粉中试、500吨高容量镍系储氢合金中试、500吨储氢材料等项目建设。
抛光材料。发展高性能抛光粉、抛光液、纳米级氧化铈抛光粉(液)等,提升产品质量,推进2万吨抛光粉(液)项目建设。
催化材料及助剂。围绕钢铁、水泥、玻璃、汽车、火电、石油化工等行业应用,培育烟气脱硝、柴尾净化、催化裂化等催化材料系列产品,推进PVC稳定助剂项目建设。
高纯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优化高纯金属制备工艺,拓展稀土靶材的应用。加大稀土铝(镁)合金应用力度,建设稀土铝(镁)合金铸坯中试线。推动2万吨稀土金属等项目建设。
(四)先进硅材料。依托光伏材料、有机硅材料产业优势,鼓励多晶硅、单晶硅以及有机硅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下游电池组件、高性能有机硅系列产品。到2025年,新增有机硅材料、单(多)晶硅产能4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上,产值突破400亿元。
有机硅材料。重点发展液体硅橡胶、苯基硅橡胶等特种硅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有机硅改性聚氨酯热塑性弹性体、聚烯烃热塑性弹性体、丁基橡胶/尼龙热塑性弹性体、聚酯型热塑性弹性体、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等不含塑化剂、可替代聚氯乙烯的医用高分子材料,推进20万吨硅橡胶、硅油等高性能有机硅项目建设。
光伏材料。单(多)晶硅新增产能综合电耗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值,原则上必须配套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下游加工生产线。支持中环光伏等企业规模化生产8-12英寸单晶,争取占有国内20%的市场份额。到2025年,光伏电池组件等本土化应用达到50%。
(五)先进建材及非金属矿物材料。发挥我区新型建材特色优势,重点发展特种玻璃、高端煤系高岭土、新型陶瓷材料产业,加快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到2025年,建成特种玻璃1200万重量箱、光伏面板玻璃1.2亿平米、高端煤系高岭土160万吨以上,实现产值100亿元。
特种玻璃材料。推动1200万重量箱光伏背板玻璃及优质特种加工玻璃生产线项目、1.2亿平米光伏面板玻璃建设,推动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一期工程等项目落地,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功能性建筑、汽车安全玻璃等产品,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煤系高岭土材料。加快颜料级、造纸涂布级、涂料级高岭土新型煅烧工艺、关键设备开发与产业化,推进160万吨煅烧高岭土、5万吨高性能球形粉体以及40万吨焦宝石、莫来石、铸造砂项目等项目建设,形成高温陶瓷纤维、高档耐火材料、石油支撑剂、铸造砂等系列产品。
新型陶瓷材料。加快发展高性能陶瓷粉体及制品、5G通讯用电子陶瓷、人工合成晶体及陶瓷复合材料,形成5万吨陶瓷隔热纤维、6.3万吨陶瓷基复合纤维材料、800 吨人工晶体高端功能材料产能。
(六)先进碳材料。依托我区优质石墨、煤炭资源优势,积极布局石墨烯、碳纤维、复合碳材料等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到2025年,新增高功率石墨电极、石墨负极材料、新型碳材料产能30万吨以上、30万吨、2万吨,实现产值150亿元。
石墨(烯)材料。培育石墨-石墨材料-应用产业链,发展高功率石墨电极、石墨(烯)高分子复合、石墨(烯)碳纤维和玻璃纤维等材料。推动规模化制备石墨烯粉体和薄膜,加快在锂电池电极材料、导热膜等产业的应用。鼓励发展人造金刚石、碳纳米管、氧化石墨烯、碳纤维等先进材料。推动66亿克拉人造金刚石、900吨碳纳米管、富勒烯原液等项目建设。
新型碳材料。重点发展针状焦、浸渍沥青、超高功率电极、特种炭素材料、煤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人造石墨)、高性能沥青基碳纤维、高性能沥青基球形活性炭等高附加值新材料产品,延伸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下游产品档次。推动2万吨碳纤维、1200吨特种沥青、200吨复合碳材料项目建设。
(七)先进化工材料。坚持“多元化、高端化、循环化”,发展高性能树脂、高端功能性膜等材料,推动化工中间产品延伸耦合。到2025年,新增高性能树脂、高端功能性膜材料产能180万吨以上、2万吨,力争产值突破500亿元。
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发展聚酰胺(尼龙6、尼龙66等)、ABS、SBS、聚碳酸酯等产品,建设工程塑料优势产业集群。高端树脂,发展高端牌号和新牌号的聚烯烃,开发乙烯a烯烃共聚(POE)弹性体、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树脂)产品。可降解材料,发展聚乙醇酸(PG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PBAT)等产品。重点推进50万吨PGA项目、100万吨PBAT/PBS项目。
高端功能性膜材料。着力发展中高端锂离子电池隔膜、软包装膜材料、聚氟乙烯(PVF)和聚偏氟乙烯(PVDF)背板膜、含氟质子交换膜、聚乙烯醇缩丁醛胶膜、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用偏光片和配套醋酸纤维素膜、聚乙烯醇膜等产品。重点推进2万吨PVDF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集聚发展。紧跟产业发展趋势,推动新材料产业错位发展,科学布局产业链,引导新材料产业向自治区级和国家级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集聚。依托呼包鄂乌城市群、乌海及周边地区等地产业基础优势,聚焦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稀土新材料、先进硅材料、先进碳材料等细分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主体,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区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栏1 新材料产业布局 |
先进钢铁材料。重点在包头、乌兰察布、赤峰、乌海及周边地区布局。包头着力发展高性能板材、管材和先进轨道交通材料。乌兰察布、赤峰、通辽着力发展不锈钢(板带材)、镀锌板等产品。乌海及周边地区着力发展H型钢、高端铸造件。到2025年,培育1户企业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包钢)、培育4户企业产值达50亿元。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围绕包头、通辽、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煤电铝一体化产业集群,布局高性能铝材产业。高性能铜材重点布局在包头市、赤峰市。到2025年,高性能铝材、高性能铜材领域分别培育5户、2户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 稀土新材料。重点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茂巴润工业园区等5个园区布局。到2025年,培育6户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 先进硅材料。适度布局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其中有机硅单体下游产业重点布局乌海、鄂尔多斯。到2025年,培育3户企业产值达50亿元、2户企业产值达10亿元。 先进建材及非金属矿物材料。高端煤系高岭土材料产业重点布局在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特种玻璃及深加工产业重点布局在鄂尔多斯,力争打造华北地区品质最优、技术先进的特种玻璃生产基地。到2025年,培育2户企业产值达10亿元。 先进碳材料。石墨(烯)重点布局在乌兰察布、包头、巴彦淖尔。新型碳材料重点布局在乌海及周边地区。到2025年,培育6户企业产值达10亿元。 先进化工材料。高性能树脂、高端功能性膜材料重点布局在赤峰、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乌海、包头。到2025年,培育5户企业产值达10亿元以上。 |
(二)提升创新能力。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立新材料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组建创新联合体、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专栏2 创新能力建设 |
新材料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建设。依托新材料龙头企业或科技型领军企业建设自治区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到2025年,重点在石墨(烯)、合金材料等领域建设2-3个自治区级新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10个自治区级技术中心。 创新联合体建设。整合各类创新资源,重点围绕稀土、石黑烯、有色金属合金、电子级晶硅、含氟中间体与精细化学品、先进复合材料、特种纤维等领域组建创新联合体。到2025年,组建7个新型创新联合体。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国家级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自治区级石墨(烯)创新中心高效持续运营,增加创新供给。围绕产业链招商,布局创新链,在创新联合体的基础上,创建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5年,新培育自治区级创新中心2家。 |
(三)推进绿色制造。以促进新材料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发展为目的,对标国家先进标准或同行业先进标准,引导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提高新材料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专栏3 绿色低碳制造 |
创建绿色工厂。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在新材料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到2025年,创建绿色新材料工厂10个。 开发绿色产品。对标《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32611),选择先进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稀土新材料、化工材料行业开展稀土钢、取向和无取向电工钢、多晶硅、稀土磁性材料、聚苯乙烯树脂等产品全生命周期设计和管理,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到2025年,开发绿色新材料产品10个。 打造绿色供应链。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选择新材料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建立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伙伴式供应商关系。对绿色供应链涉及产能置换的环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合理解决产能问题。 |
(四)推进智能制造。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创建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车间,促进信息技术与新材料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新材料设计、加工、制造、测试、配送过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实现设备智能化互联、生产计划智能排产、生产过程智能管控。
专栏4 新材料产业智能制造 |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与新材料企业建设1个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新材料龙头企业基于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协同制造在先进钢铁、先进有色金属、先进硅材料、先进建材、先进碳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建设6个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利用标识解析赋能,实现稀土新材料全生命周期管理。到2025年,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到35%以上。 创建智能工厂。鼓励骨干企业运用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制造执行、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智能生产管控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管理和决策系统。到2025年,建设10 个以上新材料领域新技术5G+工业场景、3个以上智能工厂。 建设数字化车间。支持新材料企业应用智能设备、数控机床、自动化技术、自动识别技术、AGV等技术,促进车间计划排产、加工装配、检验检测、能耗管理等各生产环节的智能协作与联动。在钢材轧制、有色金属冶炼等高危、高劳动强度以及作业环境恶劣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达到100%。到2025年,建成数字车间10个以上。 |
-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新材料核心技术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技术水平全面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新材料团体标准。
专栏5 标准规范提升质量 |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将标准化列入新材料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考核验收指标,及时将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每年选择2-4个盟市的新材料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与国际标准对标达标活动,加快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建立健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鼓励、引领企业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 研制新材料标准。重点研制稀土功能材料、稀土微合金化钢、稀土合金等和耐高温、耐腐蚀、耐疲劳高性能结构材料标准,推进石墨烯、柔性石墨等标准化工作。“十四五”期间,新增新材料相关标准2-4项。 |
四、支持政策
(一)推广应用政策。对认定为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的产品,通过保险补偿等机制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定期发布新材料产品推广目录,鼓励列入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采购推广目录产品。积极向国家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平台推介我区新材料研发成果、产品、企业、集聚区等情况,争取达成自动匹配、智能化一站式供需对接方案。
(二)创新研发政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支持重大技术创新,对符合区域创新发展基金支持条件的重大新材料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给予扶持。支持成果转化,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三)认证检测政策。对进入客户认证阶段的重大新材料产品,列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产品认证成本一定比例的补助。加强国家级稀土新材料行业测试评价中心建设,为稀土新材料提供性能检测、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国家新材料性能测试评价主中心建立联系,获取主中心和全国各地分中心测试评价资源支持。
(四)项目储备政策。建立项目储备库,优先引进新材料技术成熟度高的项目。支持新材料集聚区或园区优先开展区域评估,入库项目可共享区域评估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论证等各类前期手续,并免费使用。
(五)电价优惠政策。建立先进(高端)材料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建立先进(高端)材料指导目录,对目录内蒙西地区的新材料生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给予0.26元/度的优惠电价、蒙东地区给予100%新能源配比。对目录以外的新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自治区电力优先交易条件的,可执行优先交易政策。未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的,蒙西、蒙东地区可分别执行新增用电企业交易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交易政策。
(六)“专精特新”政策。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结合我区实际,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将“小巨人”企业产品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计划)和配套政策,细化任务目标,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度指导。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阶段重点工作和措施,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难点和堵点问题,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建立新材料产业专家库,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大工程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加强统计检测。完善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有关新材料产业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及时增补统计目录,组织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适时发布统计信息,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抢抓氢能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促进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氢能产业成为能源转型升级的重要支点,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紧紧围绕“双碳”目标,立足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氢能应用场景广阔的优势基础,把握能源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打造绿氢生产应用基地,推进氢能多领域应用,培育和发展氢能装备制造业,建立自主可控的自治区氢能全产业链,支撑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全面布局、重点突破。统筹氢能产业布局,明确产业发展路径,加快建立健全产业链条。集中全区优势资源,重点以风光制氢、交通运输、化工、冶金领域为突破口,以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为目标,促进氢能产业发展。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优先在基础较好的呼包鄂乌地区稳妥开展绿氢制甲醇、绿氢合成氨、氢燃料电池重卡替代等应用示范。以示范项目为牵引,推广试点地区经验,有序推进氢能在工业、交通运输、发电等领域的多元应用。
——多能互补、统筹发展。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建立风光制氢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氢能与电力、燃气耦合互补,支持工业副产氢提纯利用,探索谷电制氢,统筹各类能源协调发展,保障能源安全。
——规范管理、安全发展。建立完善氢能安全标准和规范,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将氢气作为重要能源品种纳入能源管理范畴。落实运营监督、质量管控与应急管理制度标准,保障氢能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2025年前,开展“风光储+氢”“源网荷储+氢”等绿氢制备示范项目15个以上,绿氢制备能力超过50万吨/年;鼓励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工业副产氢利用超过100万吨/年,基本实现应用尽用;建成加氢站(包括合建站)100座以上;加速推进燃料电池车替代中重型燃油矿用卡车和公共服务车辆,推广氢燃料电池重卡5000辆以上,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突破1万辆;探索绿氢在化工、冶金、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打造10个以上示范项目;培育或引进50家以上包括15—20家装备制造核心企业在内的氢能产业链相关企业,电解槽、储氢瓶、燃料电池等装备的关键材料及部件制造取得技术突破。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形成集制备、存储、运输、应用于一体的氢能产业集群,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氢能产业集群。推进呼包鄂乌氢能产业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呼和浩特市氢能技术研发基地、包头市燃料电池重卡生产基地、鄂尔多斯市绿氢生产和燃料电池重卡应用基地、乌海市工业副产氢生产基地和包括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的西部氢能综合生产基地,以及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为主的东部氢能综合生产基地,构建“一示范区+六基地”氢能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氢能示范应用。优先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开展“风光储+氢”“源网荷储+氢”等新能源制氢示范,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依托自治区煤焦化工、氯碱化工两大产业集群优势,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优先利用工业副产氢,鼓励就近消纳,降低用氢成本。在大型工业企业聚集地区及氢能应用示范区开展谷电制氢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氢源有保障、产业基础好、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多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推进加氢站建设,探索站内制氢、储氢和加氢一体化的加氢站新模式,鼓励在工业园区、煤矿矿区、对外口岸以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推进高压气态、深冷高压、有机液体、固态储运体系发展。探索建设输氢(掺氢)管道。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推广氢能多领域应用。
1.化工冶金领域。扩大工业领域氢能替代化石能源应用规模,积极引导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地区的合成氨、合成甲醇由高碳工艺向氢基工艺转变,优先在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开展以氢作为还原剂的氢冶金技术研发应用,降低碳排放。
2.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推进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车辆应用,有序拓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客、货汽车市场的应用空间,优先在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区的矿区推进氢燃料电池重卡替代,探索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推进氢燃料电池车替代非电动公交车、市政服务车辆。
3.分布式供能领域。布局基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或电网低谷负荷的制氢/储能设施,推动氢能分布式生产和就近利用。开展氢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的工业园区、高档社区、商业综合体探索开展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示范应用。在偏远农村牧区、重点区域开展小型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应用,改善边远地区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内蒙古军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攻关突破氢能关键技术。制氢领域,重点突破低能耗长寿命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宽功率波动高效电解水制氢等技术。储运领域,重点突破50MPa及以上运输用高压气态储氢瓶和稀土储氢合金产业化制造。加注领域,重点突破高性能压缩机、加氢机等关键设备。燃料电池领域,重点突破膜电极、双极板、空压机、氢气循环泵、储氢瓶用阀门管路等关键组件。关联领域,重点突破氢能冶金、绿氢低温低压合成氨等技术。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提升氢能产业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氢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落实氢能产业计量、标准、检测、认证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体系标准。完善氢环境使用材料性能数据库,开展极端临氢环境材料与系统性能评价技术研究。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原创技术的对接与转化。组建氢能产业联盟,开展氢能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作为能源品种管理氢能。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管理工作。在氢能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前,氢气储存、运输、加注等安全管理参照天然气(LNG、CNG)有关政策执行。电解水制氢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条件》(GB/T 37562-2019)。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发展。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年净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政策执行,按月结算、按年核算,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的电价政策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内部输变电工程可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由电网公司建设,或者经协商后由制氢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与电网公司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如遇燃油车污染限行情况,氢燃料电池汽车准予通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积极引进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提纯、高压气态储氢、氢燃料电池等装备的国内外龙头企业及制造技术,加快建立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链。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在自治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等各类研发机构(组织)。鼓励区内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支持区属高校与国内外相关重点院校开展合作。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开展氢能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各盟市可根据自身财政条件制定出台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制定完善利益补偿奖惩机制。对已配置储氢罐的风光制氢项目原则上不再配置电储能,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照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氢能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氢能发展政策,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统筹指导,推进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氢能产业发展主体责任,按年度编制氢能产业发展计划,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要素保障。要认真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相关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涉及土地、林草、能评、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流程,提供便利服务,积极推动氢能产业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加强风险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批、安全、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程序。氢能项目产权(运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氢能设施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日常检查与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氢能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内工信发〔2023〕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铁合金是钢铁工业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为进一步提高我 区铁合金产业集中度、可再生新能源消纳比例、产业循环发 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实现铁合金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 支持企业整合重组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 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 1.25:1 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 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 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 1.1:1 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 50 万吨(含 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 80万吨(含 80 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 1:1 实施等量置换。(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
- 鼓励企业消纳清洁能源支持铁合金企业通过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和绿电市场交易等方式,逐步提高铁合金企业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比例达到 60%以上且能效达到标杆 水平的新建铁合金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 支持延伸产业链条对已形成铁合金-合金钢、铁合金-小品种特钢、铁合金 -高品质铸件锻件等一体化发展的企业,为满足企业内部下 游合金钢、特种钢、高品质铸件锻件等需求,新建(改建、 扩建)铁合金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铁合金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 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铁合金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批 准建设处于创建期的铁合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 5 年每 年给予不低于 3000 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批准建设处于创 建期的铁合金国家重点实验室,连续 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信 厅、财政厅)
- 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推广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铁合金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对使用氢冶金、二氧化碳替代氩气冶炼、直流炉等新技术、新装备的铁合金试验示范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一次性 3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支持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铁合金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机器换人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 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500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 支持绿色化发展对铁合金企业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补2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 5 万吨节水技 术改造项目,每节约 1 吨水奖补 1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 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 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铁合金企业利用炉窑余热为周边区域供暖,余热余气余压发电。对接入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 成分,达到CO2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 售收入年度起,五年内按销售收入的 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 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推进构建冶金渣-绿色建材产品的循环产业链,支持铁合金渣应用于水泥混合材、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建筑砂石骨料、 免烧环保砖、矿棉等建材产品。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 用量 1 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 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 1 吨 给予 10元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 实施差别化电价交易政策对生产规模 50 万吨以上(含 50 万吨)的铁合金单体企业、80 万吨以上(含 80 万吨)的铁合金企业集团或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铁合金企业可不列入高耗能企业名单。(责任 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 支持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实施整合重组的铁合金企业以及能效达到标杆水平、新能源消纳比例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的铁合金企业优先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 严格铁合金产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镍铁等矿热炉应采用全密闭型,容量须高于 30000KVA,并配套余热、余气、余压等综合利用设施,废渣须全部综合处置, 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生态环境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具体包括以下二类。
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
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版)内;
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所规定的范畴;
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
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
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订长期供电协议;
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 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
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接入线路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也可由电网公司建设。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后按照公用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网。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 未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六条 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
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50公里;
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11.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新能源、储能、线路工程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用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投资主体建设,后期公用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第七条 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及新能源接入线路,运行期内须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电网购电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 一体化项目投产后,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行个别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一体化项目投资人申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负荷类项目要按权限、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新增负荷未投产的,一体化项目不得并网。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用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及验收意见,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一体化项目调度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公用电网企业对一体化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评估存在的重大风险,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要提前制定预案,当一体化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须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不低于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
-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有序推进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批复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鼓励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耦合发展,鼓励自身具备用氢场景的企业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
第四条 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
第五条 示范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六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投产当年所在盟市消纳能力。
第七条 离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第八条 示范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与电网的联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收购。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一体化备案,示范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统一经营、统一交易。
第十二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上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按年度开展示范项目申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统一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批复示范项目。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结果备案示范项目。各盟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旗县政府在规划用地、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上要给予支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不得以出卖股权、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并网型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盟市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示范项目建设信息、运行情况等。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示范项目的,自治区能源局取消项目示范资格并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发布前已批复实施的示范项目,仍执行原批复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内能电力字〔2023〕 1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20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8号)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主要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服务电力系统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重力、超级电容等。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三条 【通用要求】独立储能电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运营生命周期不低于20年(含电池更换),电站充放电转换效率一般不低于6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
第四条 【并网要求】独立储能电站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储能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要求。
第五条 【应用场景】独立储能电站暂考虑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两者的功能定位和应用场景有明确区分。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发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保障高峰用电需求、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等作用,其中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0.5万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发挥满足新能源场站并网运行要求、为有明确服务关系的新能源场站调峰、促进相关新能源发电主体提高利用率等作用,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第六条 【布局要求】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中,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独立储能电站重点布局在电网调节能力较弱、新能源因送出受阻消纳困难的地区;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的独立储能电站重点布局在负荷中心用电需求增长较快、尖峰时刻供电能力不足的地区;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的独立储能电站重点布局在阿拉善、锡林郭勒以及北部边境电网薄弱地区。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重点布局在新能源资源富集、系统消纳能力较差的地区;鼓励未配建储能的在运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根据电网结构就近布局建设独立储能电站,提升新能源电站利用率;鼓励新增的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按照配建储能规模的相关要求,根据电网结构就近布局建设对应规模的独立储能电站。
第七条 【投资条件】支持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独立或成立联合体投资建设独立储能电站,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独立储能电站投资。鼓励未配建储能的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采用合建、租赁、购买等方式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鼓励已配建储能的在运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在满足计量、运行控制等技术条件、安全标准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将配建储能整合为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配建储能暂不考虑转为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原则上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配套送出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的送出线路工程由储能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电网变电站内的相关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支持内容】鼓励独立储能电站开展新型储能技术应用示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支持开展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重力、飞轮等技术路线试点示范;支持能够提供物理转动惯量的技术路线,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能源消纳;支持装备制造行业、能源行业的龙头企业牵头建立新型储能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支持新型储能相关生产企业技术攻关和改造,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高新技术认定、科研经费投入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科技兴蒙”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新型储能装备制造企业在自治区投资建设储能装备制造项目。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调度运行】独立储能电站按电网企业要求接入相应的电压等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纳入全区电力运行统一管理。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在正常运行方式下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自主申报充放电计划;在电网出现紧急状况(如电力供需紧张、电网事故等)时,独立储能电站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运行方式进行充放电,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用独立储能电站。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在充电时应优先满足对应新能源场站调峰需求,不足部分按市场规则自主申报充电计划。
第十条 【交易方式】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均可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参与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蒙西地区的独立储能电站可通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收益,充放电电量电价以及辅助服务费用按相关市场价格及规则执行。蒙东地区的独立储能电站在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之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峰谷、尖峰等分时电价政策,并按照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与有偿调峰、调频、转动惯量调用获取收益;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后按相关市场价格及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容量补偿】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0.35元/千瓦时,补偿期暂按10年考虑,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标准。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
第十二条 【市场化】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容量等其他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租赁费用由承租的新能源企业提供;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可参考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为相关新能源场站提供调节服务产生的充放电量需能够进行计量,对应的充电电量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建设规模及布局根据电网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组织上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储能项目。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不开展示范项目申报,由储能企业自主选择独立储能电站容量和场址位置,原则上就近布局在与之建立对应关系的新能源电站周边。
第十四条 【遴选评估】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各盟市上报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进行遴选评估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容量认定】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建成投运后,储能企业与对应的新能源企业应及时签订租赁协议或购买合同,鼓励租赁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能源项目租赁或购买的储能容量进行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独立储能电站实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将备案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对独立储能电站在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电网接入、用能指标等前期手续上依法依规给予支持。独立储能电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营,电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完成后,由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联合组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并网准入标准,强化独立储能电站设备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运营监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和有关机构定期开展项目监管,对于纳入示范项目的独立储能电站投资主体,在补偿期内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以出卖股份、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独立储能电站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运行和检修规程,定期开展设备运维检修和电池系统健康状态评估、涉网性能检测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一条 【退出管理】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锡署办发〔202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3年2月,《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后,吸引一批能源装备制造延链补链产业项目落地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壮大,有力推动了锡林郭勒盟产业绿色转型和朝着“闯新路、进中游”奋斗目标迈进。在总结 2023年实施经验基础上,为更加精准、更为有效地加快培育壮大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就《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4年有关执行落实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导向,结合全盟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支持范围,形成《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4年度支持范围清单》(附后)。
二、对2024年度新签约的产业项目或组团,原则上,电芯制造类项目投资1亿元,支持开发2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并以此类推;风电装备制造、输变电装备制造、氢能装备制造及正极材料、电池隔膜制造类项目投资1亿元,支持开发1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并以此类推;对储能装备制造(除电芯、正极材料、电池隔膜外,包括电解液制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钠离子电池、三元电池等其他技术先进的电化学储能制造,储能变流器及储能系统部件制造,不含组装类项目)、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1亿元,支持开发0.5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并以此类推。各类产业项目投资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原则上支持开发规模不超过100万千瓦。
三、原则上,2024年度新签约的产业项目或组团主体开工后,支持业主启动新能源项目前期;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额达到100%,且产品下线,经工信、审计、能源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盟内风光基地保障性并网等其他项目争取情况,可申报相应风光项目核准/备案。盟能源局按照优先投产、优先支持的原则,根据各产业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的产品下线次序,确定新能源项目支持时序,一次性或分期支持相应规模新能源项目,并按程序推动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
四、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等市场化并网项目申报条件的,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按政策按程序支持申报。
五、本通知自印发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对2023年内签约且全手续开工的产业项目,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2号)及相关协议执行,盟能源局按照产业项目(组团)建设进度和投资额达到80%以上的要求,适时支持相应的新能源项目。如2023年未能全手续开工建设,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2号)与本次修订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79号)不再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1月7日
关于促进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锡署办发〔2022〕12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会精神,落实自治区服务业发展“1+7+2”系列方案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锡署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经行署同意,现将促进我盟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属地注册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各旗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旗县财政承担。盟本级视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1、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2、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3、其他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在盟内新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牵头部门:盟发改委,配合部门:盟能源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奖励升规纳统
4、建立规模以上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培育库,针对企业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分类进行指导和培育,引导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经盟统计部门确认,盟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盟本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企业纳统时拨付50%,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兑现其余部分奖励。
5、奖励资金由盟本级财政划拨相关旗县市(区)财政,各地区负责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拟奖励相关企业时,要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征信记录等内容的资格审查。
(牵头部门:盟能源局,配合部门:盟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扶持政策
6、支持盟内注册的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7、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盟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的,在后续新能源“资源配置”指标分配时适当予以倾斜。
8、组织盟内新能源装备制造、生产服务等关联企业,成立锡林郭勒盟新能源行业协会,支持会员企业列入生产企业总部的招标采购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会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牵头部门:盟能源局,配合部门:盟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税务局、工信局,实施主体: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国家、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盟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盟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2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制造业是内蒙古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主阵地。当前,内蒙古正处在一个极其艰难又极为重要的转型期,面临制造业发展不充分、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倚能倚重、智能化发展迟滞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以赴调结构、转功能、提质量,扎实推进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高端化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制造业占工业比重超过能源工业,现代装备制造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达到10%左右,新材料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达到13%左右,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4个千亿级和生物医药1个百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产业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赋能取得新突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6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8%,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到45%,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智慧园区。
——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领域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
二、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力以赴把结构调过来、功能转过来、质量提上来”要求,高标准培育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一)培育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围绕建设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发展乳、肉、绒、玉米、马铃薯加工等产业,到2025年,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4000亿元,主要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乳品加工方面,重点在嫩江、西辽河、黄河流域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等优势奶源区集中布局一批鲜奶加工项目,确保鲜奶全部就地加工转化。肉类加工方面,支持品牌龙头企业整合中小型肉类加工企业,培育大型加工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羊绒加工方面,推动区内羊绒收购、梳绒、纺纱、针织等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形成区域联动互补发展格局;完善山羊绒制品地方标准体系,发展个性化定制,推动羊绒制品设计创新、产品创新。玉米加工方面,重点在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等地区布局玉米加工项目,打造“玉米种植—玉米淀粉—淀粉衍生物—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链。马铃薯加工方面,重点在呼伦贝尔、赤峰、乌兰察布等马铃薯主产区布局马铃薯加工项目,提高就地加工能力;支持乌兰察布打造“中国薯都”品牌。
(二)培育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制造两大千亿级产业,形成拉动制造业发展新引擎。新能源装备制造方面,围绕风电项目建设,适度发展风电整机制造,重点发展叶片、发电机、轮毂、轴承、控制系统等核心配套零部件,提高零部件配套能力,打造形成“风机制造—配套零部件—设备维修—风电基地”产业链;围绕满足光伏电站建设需求,支持现有单晶硅、多晶硅生产企业发展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引进电池片、光伏玻璃(面板、背板)、EVA胶膜、逆变器和风光互补设备制造项目,形成“光伏材料—电池组件—光伏电站”产业链;依托丰富的能源资源和氢能应用场景,发展电解水制氢和工业副产氢提纯装备制造、氢能储运装备制造、氢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实现氢能装备制造新突破;依托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隔膜等产业基础,重点发展储能电池、储能控制系统制造业,到2025年,风电装备基本满足区内需求,光伏装备、氢能装备、储能装备制造实现历史性突破,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产值突破千亿元。新能源汽车制造方面,围绕电动重卡替代传统燃油载重车,加快释放新能源汽车产能,在呼包鄂等地区集中布局配套零部件项目,打造形成涵盖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动力总成、配套零部件及整车研发制造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建成重要的区域性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加快完善充电及加氢基础设施,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车辆产能达到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能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三)培育新型化工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现代煤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到2025年,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产值突破2000亿元,占化工行业比重超过50%。现代煤化工方面,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适度扩大现代煤化工产业规模,大力发展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高品质石蜡、高档润滑油、丁腈橡胶等高附加值产品,推动产业向化工园区集中集聚,打造绿色化、精细化、循环化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精细化工方面,严格控制焦化、氯碱化工等上游产业规模,推动传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深加工项目,构建煤焦化工、氯碱化工全产业链,大力发展医药农药系列、染料系列等精细化工产业;大力发展氟硅化工产业,集中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布局高端氟化工示范项目,推动向氟硅树脂、有机硅、功能性膜材料等氟硅新材料领域延伸,提高就地转化增值水平。
(四)培育新材料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先进金属材料、稀土新材料、先进硅材料、先进建材及非金属矿物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到2025年,新材料(包括铝后和铜后加工)产业产值突破3000亿元。先进金属材料方面,扩大先进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规模,重点发展高性能板材、高性能管材、先进轨道交通材料、高性能铝(铜)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满足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需求。稀土新材料方面,依托自治区国家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等创新资源,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大力发展永磁、储氢、催化、助剂等高端稀土功能材料,形成“稀土资源—冶炼分离—功能材料—应用产品”产业链,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功能材料基地和全国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到2025年,稀土就地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先进硅材料方面,鼓励多晶硅、单晶硅以及有机硅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下游大尺寸切片、电子级晶硅高性能有机硅系列产品。先进建材及非金属矿物材料方面,发挥内蒙古新型建材特色优势,重点发展特种玻璃、高端煤系高岭土、新型陶瓷材料产业。先进碳材料方面,优化布局石墨(烯)、碳纤维、复合碳材料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特种炭素材料、碳纤维、玻璃纤维、石墨烯粉体和薄膜等高附加值产品。先进高分子材料方面,推动化工中间产品延伸耦合,发展高性能树脂、高端功能性膜、可降解塑料等材料。
(五)培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生物制剂(兽用疫苗)、原料药和化学药、中药(蒙药),到2025年,生物医药产业产值达到350亿元。生物制剂(兽用疫苗)方面,依托兽用疫苗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兽用疫苗创新中心,扩大口蹄疫、布鲁氏病菌等疫苗供给能力,发展宠物疫苗系列产品;研制非洲猪瘟、牛结节病等急需疫苗,支持呼和浩特市打造全球领先的兽用疫苗研发生产基地。原料药和化学药方面,依托原料药产业基础,推动原料药向下游药品制剂延伸,增加维生素等原料药下游产品种类和规模,发展多杀菌素、驱虫药等绿色生物农药兽药。中药(蒙药)方面,依托道地药材资源禀赋,大力发展中药(蒙药)产业,打造形成“道地药材—药材初加工—饮片、配方颗粒—中药蒙药制剂”产业链,实现道地药材基本全部就地加工转化。
三、促进产业智能化发展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求,加快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大力推动5G技术、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园区、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智慧矿山等方面应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
(一)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双千兆”网络建设,持续推动5G基站建设和“千兆光网”城市建设,到2025年,实现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5G信号有效覆盖。建设国家算力枢纽节点,推动实现“东数西算”。优化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到2025年,数据装机能力突破300万台。
(二)建设智慧园区。以工业园区为重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打造园区智慧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企业生产、环保、安全、能耗、物流等关键数据敏捷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智能响应。规划建设自治区智慧工业监测平台,实现工业园区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管理。
(三)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规划建设自治区能源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化工、冶金、建材、现代装备制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和新兴产业等领域建设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内蒙古综合型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服务的应用创新。深入推进企业登云行动,重点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登云上平台和关键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到2025年,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到45%。
(四)建设智能工厂。推动企业采用智能设备、自动化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化车间。鼓励骨干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能工厂。在铁合金、电石、民爆等行业实施“机器换人”。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贯标。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6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8%。
(五)建设智慧矿山。重点在大型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打造不同条件、场景、模式下的5G+无人驾驶、5G+无人采掘示范项目,挂牌一批5G+智能化煤矿示范基地。到2025年,重点露天煤矿矿用车全部实现无人驾驶,井工煤矿采掘面、掘进面全部实现智能化作业。
四、促进产业绿色化发展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严控“两高”增量,加快过剩低效产能退出,加强工业项目节能节水改造,强化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创建低碳零碳示范园区,促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规模。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除合规在建项目和已完成产能置换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钢铁、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PVC、普通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两高”项目准入,新建“两高”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标杆水平,工业用水对标国家先进水平。
(二)加快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加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对标国家先进标准或标杆水平,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工、建材、电石、PVC、铁合金等行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单位能耗达不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用能企业,全面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坚持以水定产,加大企业节水改造力度,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全面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打造一批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
(三)建设一批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实施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在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工业园区先行试点建设一批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低碳、零碳转型,构建园区绿色发展模式和发展格局。到2025年,低碳、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分别达到50%和80%。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深刻认识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全面抓好落实。自治区层面要分年度制定工作要点,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制定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方案。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大幅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扩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推动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强产融合作,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三)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以企业为主导的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优势领域组建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部门帮办制,最大限度缩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限。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分级分类推动解决项目开工手续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承诺兑现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需求等方面问题,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制定形成《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支持方向建立项目库制度,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等专项债支持项目,盟市、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与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对接,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对拟申请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项目,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摸底,逐级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严格资金管理。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工信开发区字〔2019〕37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建立专账,按申报时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规范使用资金。
三、加强日常调度。对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平台,按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发挥属地监管作用,确保项目顺利建设,资金规范使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稳妥处置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发展政策清单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二)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推广。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偿。
(五)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工匠人才培育。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扩大有效投资
(八)引导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九)引导企业扩大先进制造业和重点产业链投资。对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十)强化基金支持。扩大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内设立5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
三、促进产业智能化转型
(十一)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
(十三)支持“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4A、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设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促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十七)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十一)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十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
(二十四)优化土地政策。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五)完善资源配置政策。统筹资源要素,通过市场集中安排比较优势地区重点项目,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鼓励地区之间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
(二十六)加强市场推广。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城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快递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七)改革电价政策。发布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对5G基站、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先进材料、制氢、储能等纳入目录的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二十八)调整能耗政策。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盟市“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按照“一盟(市)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煤电气肥保供、现代煤化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
(二十九)培育优质企业。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评选,对认定为技术改造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关键设备购置。
(三十)强化园区考核。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认定为综合实力强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考核评价认定为争先进位快、亩均效益高、绿色转型好、科技创新强、招商引资多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
内党发〔2020〕17号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现代化内蒙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供给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短板,瞄准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把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作为主攻方向,统筹布局煤炭、电力、化工、冶金、种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建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区域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四)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驻区中央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
(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发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专项考评,将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纳入自治区金融工作奖励范畴。
三、统筹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七)优化创新平台布局。将各类创新平台优化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加快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到2025年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家、技术创新中心2家、工程研究中心4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7个,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165家、技术创新中心20家、工程研究中心150家、制造业创新中心15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5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0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1家。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省部共建创新平台建设。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
(九)加强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积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行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优培育”行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到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5家、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15家。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推进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科技大市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到2025年,建成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3至4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5至6个,中试公共服务平台2至3个,盟市科技市场5至6个。
(十一)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到2025年,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达到2至3个,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达到50家。
(十二)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对创新产品不要求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自治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三)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加强与国家部委、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4+8+N”科技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定期召开“科技兴蒙”行动合作推进会。
(十四)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五)加强国际创新交流合作。推进与发达国家以及蒙古国、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加大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支持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科技园等。
(十六)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合同各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方式。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国(境)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六、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七)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推广顾问指导、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等方式,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内蒙古”引才模式,积极构建“人才飞地”。落实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由有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八)着力培养本土创新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建立“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定向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
(十九)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自治区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呼和浩特市创建“北疆科创中心联合体”。
七、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二十一)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二十二)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探索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自治区本级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科技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二十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不纳入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以及报酬提取分配等事项,如无合同约定,允许项目组成员自主决定。
(二十五)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六)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七)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落实。自治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实施细则。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
(二十九)强化创新投入。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三十)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我区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中央驻区单位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
锡署办发〔2021〕1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门、单位:
《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已经行署2021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1年11月5日
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
聚焦新能源、现代农牧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智慧矿山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实行“揭榜挂帅”,着力解决依靠自身科技力量难以突破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及工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经盟科技局评估后,对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能源局、农牧局、卫健委、大数据中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与符合我盟产业需求、拥有成熟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开展合作,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的费用,依据合作协议、转账凭证、对方收款凭证等,择优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或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经认定的技术合同(转让、服务、开发、咨询等),在我盟开展成果转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择优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农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培育计划,对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首次和三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择优给予研发投入增量2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责任单位:盟统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锡林郭勒盟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和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金额等情况,经绩效评价后,对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绩效突出的技术经纪人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严格惠企科技政策兑现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出台的各项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人才政策,促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水平。(责任单位:盟科技局、税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锡林郭勒盟科技局负责解释。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发布目录。通过目录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目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产品目录的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格评价机构推荐程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由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对相关标准制订、信息统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
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
管理的指导意见
锡署办发〔2022〕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部门:
经行署 2022 年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盟生态环境局等 11 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 年12月8日
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提高锡林郭勒盟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粉煤灰等工业固废是指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及炉渣等固废,以下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遵循粉煤灰综合利用“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动燃煤电厂粉煤灰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高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减少回填量,提高利用率,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到2025年,粉煤灰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规模不断扩大,新增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存量粉煤灰有序减少。
二、强化粉煤灰处置管理措施
(一)燃煤电厂要在2023年底前配备粉煤灰分选加工设备,已配备的对分选、磨细等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实现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分类收集,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加强粉煤灰运输过程管理,须使用封闭车辆进行运输,避免二次污染。运输车辆安装GPS车载定位终端,利用监控管理软件实现实时定位、指定行驶区域、规定线路行驶、越界报警、通话等功能,数据接入盟智慧环保平台,完成对粉煤灰运输的全流程监管。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能源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燃煤电厂应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积极拓宽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或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等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各地政府应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重要作用,参与并加快发展壮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2023年起,利用 3年时间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率逐步提高至60%以上。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能源局
配合单位:盟工信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燃煤电厂粉煤灰当综合利用不畅时,须运至以当地政府为主导,主要用于废弃矿坑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粉煤灰储存场所处置,避免粉煤灰无序填埋,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四)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燃煤电厂新建、扩建储灰场(库)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储灰场所建成投运前,燃煤电厂在制定完善的综合利用计划、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利用废弃矿坑、采空区等设置临时储灰场(库)或在不扩建原储灰场(库)的情况下继续堆存,堆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尽快实现综合利用60%目标。期间,政府统一管理的储灰场所建成,临时储灰场(库)立即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能源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
(一)简化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对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装备、工艺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条件下应优先纳入属地用能预算,简化项目审批,确保项目
落地。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
配合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照银保监会、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支持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盟现有燃煤电厂综合利用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盟银保监分局
配合单位:盟工信局、盟发改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对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粉煤灰,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工信局、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对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对新建年综合利用粉煤灰量1万吨以上的项目中,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的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
责任单位:盟工信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住建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政府性工程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利用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粉煤灰产品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支持粉煤灰强度及收缩变形的运用实例研究。
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配合单位: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盟旗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财政、能源、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各旗县(区)应对本地区方案执行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上报。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
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能源局、盟工信局、盟自然资源局、盟生态环境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盟林草局、盟税务局、盟银保监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监管措施。燃煤电厂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粉煤灰产生的类型、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同时报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执法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消纳粉煤灰存量,严控粉煤灰增量,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三)强化政策激励。按规定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要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激发综合利用企业积极性。加大以粉煤灰为原料企业产品推广使用力度,助推综合利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奖励及其他政策资金核算监管,准确、全面地掌握燃煤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认真核算确定拟奖励资金并足额拨付,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改部门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盟工信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税务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锡署发〔2018〕167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盟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19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33号)相关条款,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通过生态化处置、大掺量利用、高附加值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对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产灰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产灰企业必须明确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第二条盟经信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全盟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盟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全盟产灰企业灰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盟发改、住建、交通、科技、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排灰、贮运、用灰企业每半年向经信、环保部门报告一次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利用情况。
第三条已投运的电厂要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完善除灰系统,增设灰渣贮运和利用设施,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新建电厂贮灰场须严格按照核准文件执行。产灰企业与用灰企业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依法签订长期供灰、用灰合同。鼓励产灰企业与用灰企业合作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第四条对经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产灰企业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适当收取费用。按年度实际利用粉煤灰量,经双方协商,产灰企业给用灰企业适当装运补贴。
第五条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支持属地国资公司与产灰企业共同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产灰企业出资与国资公司共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根据电厂年度发电量、原煤消耗量及灰份,确定企业年度排灰量,根据年度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核算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结合排灰量、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合理确定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产灰企业年度出资金额不少于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年末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评估后,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政策。
第六条支持粉煤灰生态化处置。生态化处置是利用贮灰
场、经防渗处理的废弃矿坑对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进行填埋后,完成生态治理。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成立专业化处置公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填埋粉煤灰废弃矿坑,产灰企业、用灰企业、专业化处置公司自行协商后利用粉煤灰进行回填,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支持粉煤灰大掺量综合利用。产灰地区所在地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必须全部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至少使用30%以上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并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粉煤灰修筑道路,达到公路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后,可推广使用。在距离排灰单位60公里范围内有粉煤灰供应的水泥企业、相关建材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允许掺用粉煤灰的,其产品必须掺用粉煤灰。支持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综合利用。用灰计划和供灰地点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支持高附加值利用。积极开发加气混凝土砌块、装配式房屋模块、陶粒、粉煤灰磁化复合肥、防腐涂料等高附加值建经盟级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锡党发[2015)1号),配置相应风光资源。
第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排灰企业收取环境保护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减免;对符合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享受新兴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措施由盟经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材产品,扩大销售半径。建立高附加值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环评、生态、用地、用水等绿色审批通道,争取自治区电价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粉煤灰综合利用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70%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5号)相关规定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24〕1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减羊增牛”成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冷配力度,加快优质肉牛良种扩繁,促进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盟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一条扶持对象。肉牛养殖户、肉牛核心群、种牛场。
第二条扶持内容
(一)支持肉牛核心群建设。对新认定合格的盟级肉牛核心群一次性奖励3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对2024年以后培育出进站采精种公牛的国家核心育种场每头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肉牛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肉牛冷冻精液配种工作。盟级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金130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优质国产和进口冻精、液氮、液氮罐、冷配器材设备以及盟旗两级业务经费。每支进口冷冻精液补贴30元,每支国产冷冻精液补贴10元。
(三)支持扩大冷配覆盖面。鼓励牧区以嘎查为单位整体推进肉牛冷配工作。对南部牧区冷配母牛达到能繁母牛存栏的65%以上,北部和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且冷配比重较上年度提高10%以上,由嘎查两委统一组织推进的嘎查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公示,盟级审核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奖励。
(四)支持开展冷配社会化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肉牛冷配社会化服务工作,牧区以嘎查为单位,冷配母牛头数达到500头以上或冷配比重占能繁母牛存栏的30%以上,且受胎率达到85%以上,采取“见牧户、见牛犊、见档案”方式,经农牧部门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每头犊牛100元给予补贴。
(五)支持肉牛胚胎移植。鼓励盟内种牛场给肉牛养殖场(规 模养殖户、合作社、企业)提供胚胎移植服务,经农牧部门验收,受 胎率达到45%以上,通过“见养殖场、见牛犊、见档案”,对肉牛养殖场所产生的胚胎移植犊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享受补贴的母牛犊4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或处理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三条资金渠道。除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政策及项目资金外,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由盟级承担。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本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资金管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盟旗两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监管,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资金规范使用,杜绝发生套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良种牛管理。盟旗两级农牧部门以种牛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肉牛核心群为主,每年对良种母牛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鉴定验收。盟旗两级农牧部门牵头开展各项鉴定验收工作。
(一)核心群验收。各旗县市(区)按照《锡林郭勒盟肉牛核心群建设标准》对申请核心群的养殖户(场)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认定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肉牛核心群认定证书。
(二)冷配社会化服务主体的验收。对冷配社会化服务主体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在所在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农牧部门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主体自愿向所在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和实地核验工作,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主体进行评审。盟农牧部门制定《肉牛冷配社会化服务考评细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原《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2—2023年)》(锡署发〔2022〕21号)同步废止;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24〕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已经行署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做大做强肉牛精深加工、销售和品牌建设,补齐肉牛产业发展短板,延长产业链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盟内肉牛“户繁企育”
鼓励“户繁企育”合作模式,积极引导养殖户繁育犊牛并向盟内育肥场交售,育肥场回收犊牛育肥。养殖户向育肥场(育肥规模100头以上)交售达到标准的犊牛,按照每头500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均含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支持盟内肉牛育肥
鼓励发展适度规模肉牛育肥,建立盟内育肥企业目录档案和激励机制。盟内肉牛育肥场将育肥牛销售给盟内加工企业的给予补贴。对销售给盟内加工企业屠宰加工100-199头一次性奖励1000 元/头,200-399头奖励1100 元/头,400-599头奖励1200元/头,600-799头奖励1300元/头,800-999头奖励1400元/头,1000 头以上奖励1500元/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育肥场所在地区要优先配置退耕还草地、盐碱地、滩地等各类土地资源,支持种植青贮、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降低育肥成本。(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三、支持盟内屠宰企业精深加工
对年加工盟内育肥牛2000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头,多奖励5万元,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四、支持肉牛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对屠宰加工盟内育肥牛且实现C端销售的企业,与锡林郭勒羊授权企业同等条件优先使用冷链运输和前置仓。鼓励企业建设大型肉牛产业冷藏保鲜设施,在争取国家城乡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盟商务局、品牌中心、农牧局)
五、强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信用担保机构,创新肉牛全产业链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规模肉牛养殖(育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申请助保贷,与锡林郭勒羊授权企业同等条件优先支持。贷款额度与育肥和屠宰加工实际数量挂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并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六、支持招商引资
围绕肉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利用我盟安格斯牛及和牛资源优势,重点招引1-2个高端肉牛一体化企业,在盟内育肥精深加工销售高端牛肉,提高养殖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打造我盟高端肉牛生产基地打好基础。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单独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盟农牧局、工信局)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2024-2025年,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锡署办发〔2024〕16号
为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肉牛舍饲圈养,聚焦开展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抓好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出台了《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一、对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
支持浑善达克沙地禁牧区、自治区和盟级解决过牧问题试点地区及半农半牧区(以下称重点地区)50头以上肉牛规模化舍饲圈养养殖户(场、合作社)、人畜分离养殖小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盟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额度内,按照“先建后补,先建先得”的方式,对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畜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的畜棚要与农牧户生活区相分离。已享受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以及其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不能重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和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均含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对规模饲草料种植主体进行补贴
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补贴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对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200亩以上、与重点地区养殖主体签订购销合同并完成销售的饲草企业、种植户给予补贴,其中:青贮玉米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饲用燕麦、青莜麦、青谷子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自种自用”的不予补贴。
三、对饲草料加工与开发给予贴息补贴
支持盟内饲草料企业开展加工、收储、配送和交易一体化运营,引导饲草企业开展全混合日粮饲草料研发生产,提升区域性饲草料供给产能。对年生产销售1万吨以上并且低于市场价全部销售给盟内养殖户的饲草料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给予提供信贷支持,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四、对饲草储备给予补贴
支持重点地区50头以上肉牛规模化舍饲圈养养殖户(场、合作社)、养殖小区以及盟内销售的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盟内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以及肉牛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给予补贴。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补贴资金,提高补助标准,收储饲草按照每吨100元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 加强监督管理
非农区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尽量避开放牧草场,防治偷牧行为。对非农区舍饲圈养养殖场、小区安装数字化监控系统,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监管端,实施监管;非农区舍饲圈养养殖场、小区严禁放牧,对擅自放牧、偷牧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盟林草局、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肉牛舍饲圈养,不支持放牧养殖。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2024—2025年,盟农牧局牵头,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重点地区是指浑善达克沙地禁牧区(11个旗县市以嘎查村以上为单位划定的禁牧区,不包括乌拉盖管理区和太仆寺旗)、自治区和盟级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地区(西乌珠穆沁旗、多伦县、苏尼特左旗、正镶白旗)及半农半牧区(多伦县全境、太仆寺旗农区、正镶白旗星耀镇、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和桑根达来镇)。原《锡林郭勒盟促进半农半牧区肉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及其配套《关于促进半农半牧区肉牛产业高质量若干政策措施》同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作部署,聚焦解决当前奶业生产成本高、产销衔接不紧密、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奶业振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奶产业转型提档,全力打造“从一棵草到一杯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草源”基地建设,降低饲养成本
1.坚持为养而种、种养结合,支持黄河、嫩江、西辽河流域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五大奶源基地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按照每头奶牛5.5吨、每吨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盟市补贴20元)的标准给予青贮玉米收储补贴,青贮苜蓿、干草按比例折算,奶羊、奶驼、奶马按比例折算。(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除第20条外,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在奶牛养殖优势区,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苜蓿种植主体,分3年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苜蓿草种繁育基地建设补贴,新建繁育基地第一年每亩补贴500元,达产后按照每年每亩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实施“优质苜蓿新品种选育及产业示范”揭榜挂帅项目,培育适宜不同地域条件种植的新品种和高蛋白苜蓿新品种,提纯复壮国产苜蓿退化品种。(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种源”自给能力,加强奶畜良种繁育
4.支持培育顶级种公牛,依据育种能力评价及相关奖励办法,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依据每年排名结果,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际前200名或国内前50名荷斯坦奶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100万元,50(不含)—100名的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100名西门塔尔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5名三河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建设,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开展乳用蒙古马、双峰驼品种选育,提高产奶性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按照每枚1500元、2500元、3500元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每测定一头奶牛并上传有效数据补贴70元,较上一年度新增测定有效数据超过3万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置检测设备。(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固“奶源”供给保障,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8.保持规模化养殖场补贴政策连续性,适应形势变化,对2019年以后、本政策出台以前已开工在建项目和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奶牛存栏达到3000头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数智化”牧场建设等方面。进口奶牛每头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盟市财政补贴2000元。其他后续新建养殖场,根据盟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场供需情况“一场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对养殖荷斯坦等泌乳专用奶牛、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养殖主体,按每头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支持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5000只以上奶羊规模养殖场补贴200万元,每增加5000只,补贴200万元。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200峰以上骆驼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50吨)补贴4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20万元,新建的50匹以上马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10吨)补贴1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生鲜乳购销合同签约率,鼓励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与自治区内连续12个月无合作保障的荷斯坦奶牛养殖场签订2年以上购销合同,每新签约1家养殖场,且日收购生鲜乳1吨以上,以“先签后补、先收后补”的形式,给予加工企业(小型生产作坊)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养殖场数智化、绿色化发展,通过实施国家奶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每年安排资金5000万元以上,对饲喂、挤奶、保健、防疫等关键环节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建设一批高水平适度规模现代智慧牧场,实现养殖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支持养殖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对通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优做强乳制品加工,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13.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品牌培育,提升产业竞争力
18.依托资源优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锡林郭勒奶酪、呼伦贝尔牛奶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地理标志奶产品保护工程,围绕生鲜乳及其加工产品,制定“蒙”字标认证标准;开展“蒙”字标认证,做精做强地理标志奶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托产业特色打造企业品牌,引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加强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打造,培育羊奶、驼奶、马奶等特色奶制品新品牌,打好链主企业国际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办好世界奶业大会,充分展示内蒙古奶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支持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蒙牛中国乳业产业园两大千亿级“产城融合”项目建设,打造全球奶业高质量发展高地。(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消费引导,扩大乳制品销量
21.加大奶业宣传力度,普及乳制品营养知识,培育多样化、本土化消费习惯。支持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消博会、绿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举办展销活动,进一步扩大乳制品市场。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内蒙古奶业良好形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牧厅、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发展工业旅游,支持符合条件的奶产业链企业创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A级旅游景区,打造乳制品“消费+旅游”新模式。鼓励创建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将创建成功的养殖场纳入农业农村部“想去乡游”乡村休闲旅游线上平台予以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乳制品企业、各类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动乳制品线上销售。鼓励乳制品企业和商户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开辟地方特色馆和旗舰店,通过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等主题节日集中推广营销。(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24.发挥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作用,每年安排1亿元科研资金,围绕奶业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开发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高端乳制品,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聚焦草种业、奶牛种业创新等方向,每年以“揭榜挂帅”方式,实施自治区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对在自治区内落地转化的核心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给予奖励。在奶业全产业链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主体,自治区科技项目立项时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完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开展地方、行业、团体等标准研制工作。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引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监管水平,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27.强化奶畜疫病防控,统一采购布病疫苗,对新生犊牛、新补栏奶牛和奶羊开展免疫;对奶牛规模场结核病检测每头补贴15元;对通过布病、牛结核病等自治区级净化创建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净化场或国家级无疫小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100万元。支持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奶牛常见病的疫苗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落实国家、自治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监测全覆盖。严厉打击破坏市场供销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链长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招商引资。补贴类政策要制定实施细则(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工作、下摆任务、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做好生鲜乳生产成本监测,科学搭建交易参考价格模型,引导企业落实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积极开展产业政策评估,探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防范极端情况发生。(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创新拨付机制,建立奶业振兴项目资金监管平台,项目资金由盟市直接拨付到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牵头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调度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用好基金债券,债券资金、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储备充分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奶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用好奶业振兴投资资金,优先支持养殖、草业等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金融支持,落实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草业、奶业等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大力推广“助保贷”、“活体贷”、“保单质押”、“青贮贷”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牛奶价格保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养殖场贷款期限,给予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长期贷款占比,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跨盟市生鲜乳调运补贴实施细则》(内农牧畜发〔2022〕507号)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署发〔2020〕4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6月10日
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关 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推动全区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
- 调整优化奶牛产业布局。在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等民族传统奶制品主产区,因 地制宜发展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和荷斯坦奶牛,建立优质奶源基地。到2021年,全盟奶牛存栏达到25万头,其中乳 肉兼用西门塔尔牛22万头,荷斯坦奶牛、娟珊牛3万头,年鲜奶产量稳定在45万吨以上。
- 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引导家庭奶牛养殖户规模化经营,推动现有中小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重点在 养殖设施设备、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逐步提高科学养殖水 平,稳定奶源供给,保障原奶品质。到2021年,全盟存栏5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及合作社达到45个,存栏100头以上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达到20个,存栏1000头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达到3个。
- 促进优质饲草料生产。推进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配套衔接,就地就近保障饲草料供应。依托项目支 持, 引导奶牛养殖场自种或与其他农户合作种植青贮玉米、优质苜蓿等,合理布局建设高产饲草料基地。到2021年 ,全盟青贮玉米保有面积达到60万亩,苜蓿保有面积达到15万亩。着力提升饲草生产机械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购 买大型收储机械,提供租赁服务。
- 强化奶牛健康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疫病免疫、病原检测、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 置等防控措施,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奶牛养殖场生物安全。加大疫病防控力度,抓好奶牛常见病综合防控,推进 奶牛布病和结核病净化。
- 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依托国家、自治区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奶牛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 备提升改造,培育市场化运营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结合化肥负增长行动,推动粪肥还草还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 发展。
二、提升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水平
(六)推进奶制品生产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优化民族传统奶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准入服务,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 程网上办理,简化许可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扶持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对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引导申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推进民族特色奶制品加 工标准化改造试点,提升中小企业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产 品质量优、品牌信誉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企业。
(七)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指导帮助家庭式奶制品小作坊按照有关要求改进生产条件,具备生产加工小作坊登 记基本条件的准予登记,纳入小作坊管理。到2021年,登记管理小作坊由338家发展到500家以上。鼓励实力较强、 基础条件较好的传统奶制品小作坊不断提升规模,由“小而散”向“精特美”转型升级,逐步发展为食品生产企业。
(八)加强奶食品加工园区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包括民族传统奶制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加工园区,重点推进镶黄旗 、正蓝旗、正镶白旗、阿巴嘎旗等地区奶制品生产加工园区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和支持小作坊进入产业 园区,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原奶采购、统一食品安全管理、统一执行标准、统一产品检验,规范生产经营 ,打造规模优势。
(九)畅通销售渠道。引导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传统奶制品小作坊使用商品条形 码,提高包装水平,规范产品标识,申请注册自有商标。获得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经产品检验合格的民族传统 奶制品可进入超市、专卖店等实体店销售,允许直供餐饮单位。着力拓宽民族传统奶制品销售渠道,推动集零售 体验、品牌连锁、线上销售等多种形式为一体的新业态发展,提高市场份额和规模效益。
(十)完善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强化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支持生产企业、小作坊、 养殖户和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关系,形成价格稳定、供应充足的原奶供应体系和利益共 享体系。
(十一)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由盟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重点围绕民族传统奶制品园区建设 、养殖加工一体化经营、小作坊标准化示范店创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建设、民族文化旅游特色展示店等内 容,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三、加强民族传统奶制品质量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从事民族传统奶制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执行已发布的相关标准。积 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传统奶制品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 ,为市场准入提供依据。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合作社和研究机构自愿联合,共同制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团体标准。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传统奶制品新产品研发,参与相关标准制修定工作。
(十三)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传统奶制品加工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打造 地方特色知名品牌。进一步发挥“察干伊德”、“察哈尔奶食”等传统品牌影响力,积极打造“锡林郭勒奶酪 ”区域公用品牌。通过举办“察干伊德”文化节等活动,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传统奶制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加强对自产及输入奶源检验检测和管控能力 建设,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建立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对生鲜乳收购站、 运输车、加工企业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及不合格原料奶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不合格生 产经营主体。在小作坊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就近检验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民族传统奶制品检验检 测服务体系,利用3年的时间,实现主产区专业检测室全覆盖。对分散的小作坊生产大户或已登记的家庭式小作坊 ,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检验工作。市场监管、农牧等部门要制定食品 安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落实国家、自治区补贴政策。盟农牧、财政部门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盟市审核审批,自治区审 定”的国家、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库建立、项目评审、项目申请以及资金配套、绩效评价、 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种养结合补贴。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牛养殖场和奶户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牛养殖场 和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元、盟级补贴10元、旗县补贴1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 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盟内奶牛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 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奶牛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 15万元。提高牧区奶牛家庭牧场、养殖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 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种源基地建设补贴。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 ”,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 、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 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盟级补贴2000元 。 ——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通过国家、自治区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奶牛家 庭牧场和奶户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 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级配套10%、旗县配套10%。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 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传统奶制品加工项目。开展民族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 ,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级配套20%、旗县配套2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 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十六)提供用地政策支持。奶牛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奶牛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宜林地、荒山、荒 丘、荒沟、荒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奶牛生产。奶牛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 用地,根据养殖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奶牛养殖生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 求。奶牛养殖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协商并签订 用地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
(十七)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开展以奶牛活体、符合抵押权属要求的养殖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将符合条 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通过奶业主产区、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地方政府和金融机 构联合的形式,采用“政银担”业务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探索开展风险补偿、贴息、补贴担保费等项目试点 ,放大风险补偿资金倍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扶贫资金作用,加大对大型奶业加工 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的投资,促进奶业协调发展。
关于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锡署办发〔2023〕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关于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奶业振兴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做优做精,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以及行署《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20〕4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引进良种奶牛给予补贴。奶牛养殖户、农牧民合作社、规模养殖场从国内(不包括盟内引进)奶牛养殖场引进12-24月龄良种奶牛,规模达到50头以上,且原奶在盟内加工的,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盟级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国外进口奶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盟级补贴2000元。享受补贴的良种奶牛4年内不得出售,属地农牧部门逐牛建立档案和台账,加强监管,逐年核实,严禁倒买倒卖享受补贴的良种奶牛,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确需处理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二、对收储饲草料给予补贴。奶牛养殖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养殖场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元、盟级补贴20元。
三、对中小奶牛养殖场创办挤奶站给予补贴。对50—800头奶牛养殖场与本地区乳制品手工作坊建立稳定的生鲜乳购销关系,新建或改扩建小型挤奶站给予项目支持,每个项目盟级补贴不超过40万元。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贴范围为生产设施、器械设备、冷链运输等方面的配套建设。项目采取养殖场自主申报、旗县市(区)初审、盟级批复,项目竣工由旗县市(区)验收、公示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支持手工作坊提档升级为生产企业。对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创新能力和扩大生产规模意愿的手工作坊培育提升为生产企业给予补贴。整合自治区小作坊改造项目资金和盟本级资金,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30万元、盟级20万元。项目采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公示、盟级审核验收、合格发证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五、保障地方特色乳制品品质提升工程。盟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盟地方特色乳制品品质提升工程,进行整体推进。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科技研发与培训等。
本政策执行时限为2023—2025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牵头部门具体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精准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动乳清加工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23〕3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盟传统乳制品协会:
《锡林郭勒盟推动乳清加工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 已经行署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锡林郭勒盟推动乳清加工产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
为提升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产业附加值,提高乳清综合利用 率,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盟乳清加工产业发展壮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升级改造或新建专业乳清食品(含乳清粉)生产线,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期间建成投产,年乳清加工量达到设计产能40%以上(含)、乳清 产品销售达到60%以上。符合补贴标准的企业、小作坊,经属地政府推荐,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盟农牧局、工信局、财政局)
(一)对建设产能达到日处理乳清2吨、年处理乳清600吨以上生产线的企业、小作坊,按照投资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建设产能达到日处理乳清5吨、年处理乳清1500吨以 上生产线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对建设产能达到日处理乳清10吨、年处理乳清3000 吨 以上生产线,投资总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4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对建设产能达到日处理乳清60吨、年处理乳清18000吨 以上生产线,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鼓励乳清食品(含乳清粉)生产企业扩大乳清加工能力,对 日处理乳清达到5吨、年处理乳清1500 吨以上的企业,在2024年 1月1日到2026年12月31 日期间,每加工1吨乳清给予100元 补贴,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符合补贴标准的企业,经属地政府推荐,按照加工量给予补贴。(牵头单位:盟农牧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开展乳清产品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安排专项资金,以盟品牌中心、传统乳制品协会为主体,组织乳清加工企业、小作坊、电商平台等开展乳清系列产品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活动,全力开拓乳清产品消费市场。(牵头单位:盟财政局、品牌中心,传统乳制品协会)
四、牵头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审核,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足额兑现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全区设施农业面积规模小、硬件设施差、科技支撑弱、经营效益低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设施农业面积增加到280万亩以上,到2030年构建起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科技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现代设施农业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
对城市周边“菜篮子”基地和设施农业发展优势区,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规模化发展,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按照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的标准对建设主体给予补贴。对新建或扩建1000亩以上并且集中连片达到1万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所在旗县(市、区),每个奖励500万元,每增加2000亩,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全产业链发展,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扩大规模和提升改造及补齐育苗、智能化控制、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专业市场等产业链短板,提高蔬菜供应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二、提升农业设施产权融资权能
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提高颁证精准度和覆盖面,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物权证、经营权证等抵押贷款。(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三、创新金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设施农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扩大设施农业保险参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保险全覆盖,出台差异化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设施农业科技创新
加大设施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设施建设模式、水肥一体化、环境智能管理、戈壁设施农业、老旧温室改造提升等新模式、新材料、新技术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依托科研单位或企业成立设施农业研究院,引进区内外设施农业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设施农业本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针对设施农业宜机化存在的短板弱项,将更多的设施农业机械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蔬菜、瓜果等新品种南繁选育相关设施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
五、大力发展庭院经济
鼓励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等闲置院落空间,因地制宜发展设施种植以及设施化集中的家庭工厂、手工作坊、特色文创产品园。全区按东、中、西分布,每年择优遴选150个整村发展庭院经济示范村,以整村或整乡为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申报扶持资金,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休闲旅游、电商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多类型庭院经济。(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六、推动设施农业多元化发展
针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区域设施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发展设施花卉、瓜果、药材、苗木、食用菌等高附加值特色产业。支持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高效栽培、水肥一体、统防统治等标准化社会化服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林草局配合)
七、强化要素保障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科技投入资金等优先支持设施农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农业。在“以水定地”的前提下,保障设施农业用水。设施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支持设施农业绿色循环发展,鼓励利用光伏发电增温补光,充分利用地热和工业废热、废气(二氧化碳)等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再利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菜篮子”市长责任制,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
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全区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育肥比重偏低、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6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8%以上,现代设施畜牧业生产效率、产出质量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
大力推进舍饲圈养,对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并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按出栏每头肉牛300元、每只肉羊6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提高牛羊育肥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度规模牛羊育肥。支持鸡、鸭、鹅规模化高效设施养殖场建设。鼓励和引导马、驴、驼、鹿、鸵鸟等特色畜禽养殖,延伸打造特色产品加工链条。(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二、做大做强饲草产业园区
支持企业建设现代饲草产业园区,对苜蓿、羊草、燕麦等饲草种植验收达标的,按现有政策予以奖励,引导企业扩大饲草种植面积,开发多样化饲草饲料产品,改善饲草收储加工设施装备,提升草种培育科技研发水平。(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三、增强科技装备配套能力
加大设施畜牧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开展饲料饲草、良种繁育、精深加工、疫病防控等领域研究创新和引进推广。对符合条件旗县(市、区)的农牧民和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搂草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清粪机等16个品目,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1/3。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明确的机具范围内,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平均销售价格30%的比例测算,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定额补贴。(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科技厅配合)
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构建金融支持肉牛产业协作机制,建立保证担保、保险保障、银行信贷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政策举措。设施畜牧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肉牛肉羊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向规模化养殖肉牛、肉羊倾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配合)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指标交易收入等优先支持设施畜牧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戈壁、荒漠、盐碱荒地等区域发展设施畜牧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四水四定”的前提下,保障设施畜牧业用水。设施畜牧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用电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典型示范推广
每年择优遴选1—3个旗县(市、区)开展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建设,每个示范旗县奖励1000万元。每年在2—5个旗县(市、区)开展畜牧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优先支持其创建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通过以奖代补、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提供饲草料加工、精准饲喂、疫病防控、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服务,每个试点至少覆盖10万羊单位以上牲畜。依托科研单位、高校组建专家团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广培训,强化人才保障,推动示范旗县畜牧业科技支撑水平提升。(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配合)
本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考核验收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补齐自治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短板,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尽快实现农牧业全产业链产值突破万亿元,推动农牧业由产量大区向产业强区转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其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建立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对一扶持机制,集中资源力量,“一企一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二、大力引进精深加工企业
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根据引进企业的需求,建设符合标准化生产的厂房、购置精深加工设备,租赁给引进并在自治区新注册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开展加工生产。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
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当地育肥牛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支持肉牛企业开展牛肉预制菜、灌制品、保健品、活性酶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鼓励自治区大型知名企业进入肉牛产业,利用企业销售渠道、品牌优势和管理水准,提升全区肉牛产业发展能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
每年遴选2个以精深加工为主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予以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统筹自治区产业化发展资金,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对新晋或落户自治区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消费地发展前置冷链保鲜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七、创新市场营销模式
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蒙”字标认证,推动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营销,打造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大草原优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推动实施京蒙协作“农畜产品销售倍增计划”,继续在北京等一线城市举办“绿品出塞”消费帮扶推介活动。推动农畜产品进部委、进央企、进高校、进商超、进餐饮,加大支持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等线上销售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融资业务登记。采取利率补贴优惠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建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金融链长制,分产业明确链长银行和协办银行,为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创新推广成本保险、质量保险、设施保险、保险+期货等系列服务和组合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九、加强要素保障
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优先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消纳绿电,鼓励企业自建绿电电源,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以水定产的前提下,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上述措施所涉及的奖补(奖励)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奖补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实施内容、考核验收等内容,同时要定期调度、适时评估、跟踪问效。
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
内政办发〔2023〕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由马铃薯产业大区向产业强区迈进,聚焦“马铃薯百亿级产业扩规提质”目标,针对马铃薯单产偏低、科技支撑能力弱、企业融资难、现代化储藏设施数量不足和品牌不强等问题,按照马铃薯产业链发展需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马铃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3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种薯繁育产业做强
支持育种创新,实施马铃薯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对马铃薯联合育种攻关给予支持,制定联合攻关方案,建立自治区马铃薯育种联合攻关团队,遴选首席科学家,建立健全高效育种体系,培育抗旱鲜食、加工专用优良品种。支持种薯繁育基地建设,统筹国家和自治区制种大县奖励资金,支持马铃薯良繁基地建设,鼓励旱耕地种植优质种薯,提升基地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支持开展种薯质量认证,提升种薯质量。支持推广自主种薯品种,对自治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在区内年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实施单产提升工程
实施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自治区在国家政策要求范围内,从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中调剂部分资金,对马铃薯种植者给予补贴。自治区将马铃薯产量作为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引导各地区将补贴资金更多用于支持提升单产,并向优势主产区集中。支持轮作倒茬,实施3年及以上轮作,解决连作障碍,减少土传病害,提升马铃薯质量和单产。参照国家耕地轮作每亩150元的补贴标准,对乌兰察布市等马铃薯优势主产区轮作补贴面积稳定在100万亩以上。支持社会化服务,转变小农户分散经营,引导各类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马铃薯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集成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规模集约化经营,落实单产提升技术措施,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年服务面积不低于100万亩次。支持马铃薯高产高效示范区建设,统筹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以马铃薯主产盟市的重点旗县(市、区)为主,建设优质高效种植示范区,提升水肥一体化应用水平,科学控肥控药控水,支持旱耕地种植优质马铃薯,带动增产增效。支持加工订单补贴,对自治区马铃薯加工企业与区内种植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标准化种植且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收购主体20元/吨的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扶持产地建设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
引导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根据马铃薯种植实际需求,合理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产地冷藏保鲜等处理设施设备,保障种薯和商品薯高质量储存。对产地种植者新建自用马铃薯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的,按照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管理,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建设经营性马铃薯现代化保鲜仓储设施的,占用一般耕地的优先安排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统筹利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建设马铃薯现代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年择优确定联农带农能力强的补贴对象,对产地种植者新建或改建(指无冷藏设备的普通储藏库改造)库容2000吨以上的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按照建设总造价的30%、单体设施最多100万元进行补贴,鼓励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提升马铃薯品牌影响力
支持马铃薯产业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以“蒙”字标为引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宣传、统一营销,打造内蒙古马铃薯区域品牌。推进“蒙”字标认证,对获“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检验检测、认证等费用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马铃薯产业科技支撑
支持马铃薯加工产品研发,依托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基金等,重点支持企业加大淀粉延伸领域等精深加工产品、马铃薯与牛羊肉和燕麦等食品搭配的预制菜、休闲食品等研发力度。支持收获机械和加工设备研发应用,充分发挥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基金作用,优先支持马铃薯收获机械和加工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马铃薯联合收获和捡拾装袋、精深加工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科研院所、涉农高校、企业等引进马铃薯全链条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引进政策扶持、提升研发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强化全产业金融支持
支持出台专项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马铃薯及种薯生产销售周期特点,推广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种薯企业、种植大户、精深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区申请使用专项债券推进产业链发展。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马铃薯加工企业新建和扩大生产、引进的马铃薯先进机械研发和生产企业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各地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马铃薯加工等企业,并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推动期货上市交易,改善马铃薯现货基础条件,培育质检机构,提高现货数据质量,积极推动马铃薯期货上市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商务厅、农牧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2023年至2025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涉及新增或调整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各责任部门单位要相应调整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根据情况建立政策动态调整优化机制,适时调整支持措施。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锡林郭勒盟促进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
发展壮大若干措施(试行)
锡署办发〔2022〕174号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千方百计把畜产品资源吃干榨净”的部署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盟促进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壮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有关企业和机构开展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领域应用技术研发攻关,对羊皮羊尾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个项目,经评估后,依据《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
二、鼓励盟域内羊皮羊尾加工利用产业企业与符合我盟产业需求、拥有成熟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开展合作,依据《锡林郭勒盟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措施(暂行)》,对双方合作过程中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费用,择优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 科技进步奖励或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转让、服务、开发、咨询等),在我盟开展成果转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择优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
三、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羊皮示范加工利用项目,对建成日处理 1500张羊皮食材加工生产线且年处理羊皮达到30万张、羊皮食材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往来票据、税务等票据金额,下同),经属地政府推荐,按照投资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建成年生产胶原蛋白肽及明胶等制品200吨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以上两类企业单独评估审核,不迭加享受相关奖励。(牵头单位:盟工信局、农牧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牵头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审核,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足额兑现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鼓励旅行社加大客源市场开发若干措施(试行)
锡署办发〔2023〕42号
一、鼓励合法经营的盟内旅行社及盟外旅行社驻锡林郭勒盟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为旅行社)积极招徕客源,对接待盟外游客人数达到800人以上,且所接待的盟外游客在锡林郭勒盟境内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A级以上景区不少于2个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二、对年接待量排在前5名的旅行社,按照名次由高到低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5 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对年接待量达到800人以上,但未进入前5名的旅行社,按照每接待1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
四、对年接待游客量排在前10名的旅行社,在下一年度客源引流、互游计划方面的旅游推介活动上给予优先推荐。
五、对组织游客观看室内情景马剧《蒙古马》的旅行社,享受协议票价优惠,同时按照每组织1人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锡林郭勒盟扶持研学旅行市场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锡署办发〔2023〕99号
一、在锡林郭勒盟内经营研学旅行业务且运营1年以上,提供科普、餐饮、住宿等配套研学旅行服务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且资金申报年度接待至少1个超过30人的盟外研学旅游团队,且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盟内研学旅行基地,按照每接待1团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研学旅行基地年度奖励不超过15 万元。
二、对年内接待盟外研学游客团队数、人数和消费数额综合权重后排在前5名的,且游客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盟内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的基础设施提升奖励。
三、对以锡林郭勒盟为研学目的地,且年度引进盟外研学旅行人数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的旅行社及研学组织机构,给予在盟域内消费发票总额10%的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锡署发〔2024〕13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按照盟委、行署推进“一老一小”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盟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盟常住人口为102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12.8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6%,其中,城镇老年人口6.03万人,农牧区老年人口6.8万人。全盟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1.2万人。到2020年,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16.8万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末,预计将有6000多名老年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盟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盟委、行署改善民生和推进“一老一小”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我盟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结合我盟牧区地广人稀、农区人口集中的地域特点,根据城市、农牧区老年人分布情况和各自需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养老资源,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旗县市(区)根据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盟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 4000 张以上,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1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建成一处盟级示范老年养护院,各旗县市(区)各建一处综合老年养护院,重点完成牧区旗所在地和区域核心建制镇各建成一处牧区养老公寓,解决牧区老年人居住分散、环境艰苦,医疗、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老人进城陪读居住难等问题,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以上。在贫困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社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新(改)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23所,新增养老床位 1000 张以上。全盟所有城镇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改)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1所,新增床位1680张,达到2220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保障“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盟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群。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力争引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 30所民办养老机构。到2020年95%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5%的老年人整体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四)主要任务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加快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2014年完成建立全盟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网点的工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开展服务。每个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优化功能,加强服务。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地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落实公益性工作岗位、优惠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走社会化服务的路子,采取无偿、抵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需的专业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依托锡林郭勒盟“12349”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
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逐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依法转交专业化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机构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大力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大力支持社会服务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或企业投资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6.创新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立足我盟牧区实际,以牧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提高牧区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牧区养老机构全覆盖,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宜老年人需求、具有草原牧区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建筑风格上,体现传统蒙元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结构,建筑充分表现蒙古族文化底蕴和民族风情;在运营管理上,突出民族习俗人文关怀,符合牧区老年人起居、饮食、服饰习惯和体能心态等牧民家庭生活特征;在服务功能上,具有养老育幼型、医养保健型、民俗娱养型等多种模式的牧区养老公寓;在收费标准上,低价廉租,确保进城老人有意愿能够住进老年公寓,通过家庭经营性收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草场使用权租赁和流转收入、低收入困难救助保障金等来支付入住老年公寓生活费用。针对牧区老年人依恋草原牧区生活习俗的特点,在公寓建设中配带养殖基地,饲养奶牛、肉羊,开设奶站,制作加工奶食品和传统手工艺品,兼顾入住公寓的老年人参与牧业生产,壮大院办经济,愉悦老人心身。同时,鼓励涉牧类社会组织、慈善超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牧区养老机构,开办蒙餐馆、传统手工艺民族制品、民族服装加工和民族首饰制作、设置讲授蒙古族传统民俗等课堂。充分利用草原生态景区和天然温泉疗养的优势,特别要发挥各级蒙医药适宜技术在老年养护及老年病康复治疗方面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色,以及具有良好的牧民群众基础、社会认可度较高、具有鲜明养生保健蒙医疗法等,建设“候鸟式”医养型老年吉祥公寓,满足牧区老年人季节性疗养的需求。探索成立全盟牧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发展基金,为牧区养老服务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牧区特困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部分补贴;鼓励有意愿、有经济条件的牧区老年人自费入住老年公寓。
7.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南部农区,采取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互助养老相结合的方式,整合政府扶持新农村建设各类项目资源,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农家大院,推广化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经验,规范建设“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解决农村老年人贫困化、高龄化、独居化的问题。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
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盟、旗两级要加大投入,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每年盟级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总额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旗县市(区)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盟、旗县市(区)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旗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各地要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并经盟民政局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备案的社会力量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对投入使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运营补贴。各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并建立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床位补贴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足。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和养老护理人员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在自治区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3.继续实施高龄老人“普惠型”生活补贴政策。盟、旗县市(区)要匹配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逐步提高和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补贴标准和范围,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鼓励具有医疗保健技能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就诊等服务。
(六)制定人才培养和就业措施
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在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盟、旗县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到2020年,分别培训1200名初级、1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2.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收费行为。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养护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 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10月21日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
锡署办发〔2017〕1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精 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我盟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设以牧区养老为特色,以居家为基 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目前,全盟建成各类养老机构100个、床位 8149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51 张,虽然我盟养老服务业发展较快,高于全国和全区2020年预期目标,但与老年人日益多样化的 养老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 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潜力释放不充分、资源 投入产出效率不高、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存在。目前, 全盟老年人60岁以上有15.8万人,占全盟总人口的15.2%;65 岁以上有9.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62.6%;失能、半失能老人有1.7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1.2%。随着全盟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 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 长的兼苏服务需求.是命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稳 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 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展 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全盟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在老有 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广大老年群体在 共建共享发展中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金准入、精 简行政审批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更 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 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咨源向层家补风 服务倾斜,向农村牧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 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放。注重管理的别,加强称准化上作,开展质量建设、打造养老服务品牌。树立健廉养老理念,增强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化监管,优化环坑。完誉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 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竖持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结合我盟与 其他省份、盟市区位条件和资源环境优势,促进异地养老服务业协调、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盟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 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 立,市汤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三、金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 理机关管辖范图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 本地投资者投资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限制。
(3)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盟内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糖简行政审批环节。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 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上个阶段。
(2)明确负责部门。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 案)阶段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规 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养老机构企业的设立备案。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 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率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 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 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 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 养老机构从事解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 管理,对部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 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 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 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需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贲”“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依 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 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简化审批流程。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 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 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 的其它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二)优化市场环境。
1,改进政府服务。开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 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 等建养老机构指导服务。各族县市(区)要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照务,建立”一门受理、 一开必理“的两上并联审批平台,进 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2.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 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 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 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 孤寡、失独、商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 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 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 招投标、委托运营等党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 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 收费标准,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 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励府始与价并考阳世年人的系 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各旗县市(区)要在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还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
(3)加强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称准等内容 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在网站上公示,接受杜 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殊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自与标准等。
(4) 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 办非曾利性并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 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 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衰,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 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盟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财务报衰公开工作的督导。
(5)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 则上按月收取。伙食费等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 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 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民 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民发 (2016〕208号)通知要求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 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 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 的老年人,其未满合同期的相关费用应如数退还老人,收费结算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各族县市(区)要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 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 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 想与自治区信用信忘兴每千口的佰总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 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片可、行政处罚等信患,做到应公示 尽公示。要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 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总 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街量因亲,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 务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雅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生活品质
(一)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短缺、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着眼 补齐短板,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着力加强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有效供给,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1.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 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 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 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养老服务评估 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 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或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他等。各旗县市(区)要依据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活形式:加八直情引寻力度,充分调动老年入委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 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 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充分利用已建立的“12349” 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 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3.依托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利用全盟现有44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近为有需求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紧急救援、健 康、文化、体言、法律损助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 小型、连锁化社区养老站点,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针对农村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严重不足问题,扩展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功 能,鼓励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通过资源整合丰富服务载体。同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 作者、忘愿服务者依托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牧区养老服务,通过力量整合丰富养老服务主体。
1. 继续推进牧区兼考服冬新模式。引导文持数区养老事业少元化投入,加强统筹规划,在抓好锡林浩特市、阿旗、西乌旗3处牧 民养老服务机构示范运管的基础上,加快其他6个牧业旗“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牧民养老机构建设,到2019年底实现全盟牧业旗牧民养老机构全覆益。稳步推进“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牧区特色养老。
2.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 着力推动建立农村失能、留守、高龄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 体系,发挥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的养老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城乡均等化。利用南部族县建成的18所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机构发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将南部旗县现有15所敬老院逐步整合,转型升级为区城性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增强护理功能,提离运 营效益,推动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三)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 服务条件的旗县市(区)公办综合福利中心,加快转制为企业或开 展公建民管。支持入住率低于20%的公办养老机构直接委托社 会力量运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 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 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敢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 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敢励 政府投资律设和购置的兼步设施新建居件(小)区按规定职建并 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 曾方式,鼓励服务外包。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2018年12月前 为全盟改革过渡期,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此期间设置本地区改革过 爱期,内章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不地养者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 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梅改造, 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档加鉴。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族县市(区)在推进易地铁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五、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三联网十”养老服务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积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应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 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实现个人、家 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 老服务智熊化升级。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 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 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打通养老 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 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 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 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滤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 的我业医师到并老识信、严区老辛原料机构网设的医疗上生机构 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 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开通预 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近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 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 实解央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形成多元化保险算资模式,有效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各旗县市(区)要支持和推动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援助项目等工作。
(三)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服务老年人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 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 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六、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各相关规划,并与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 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旗县市(区)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 误置养老服务设施。元新建城区和居庄(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 意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 改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 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进一步扩大 面向居家社区、农村牧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科学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区老年人数量、增长比例、区域结构和人 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科学研究制订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 既要确保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床位需求,又要防止床位供大于求造成资源闲置。各地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实际,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簿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 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 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 改造和利用城镇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 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与呦应举力的养老机构可成 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PPP) 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 素在架留原青用途的前提下,元计经营函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 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 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列入紧 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建立人才评 价、使用、激励机制,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利用财政 资金、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 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开设护理课准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为社区、老 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按照《自治 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为自理、半自理、不能 自理老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与半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 1:5,与失能老人比例不低于1:3。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 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 号)精神,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考金人的补贴制度 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精准度。根据接 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养老机构运行补贴。加大投入,支 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 恶累公益金支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将养老机构床位一 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等级评定)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和护 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护理人员意外伤套投保补贴等按规定比例 列入预算。装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运管补贴发 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 务老年人数景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 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管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2.落实税费优烹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 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拓宽投融资渠道。
(1)竖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 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离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城配置和倾斜。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冬业发展和居 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 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12)坚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界老服务业发 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街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 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 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 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 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 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紫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 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 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 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 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 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遗法递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 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范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符合实际 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 数况等业符分甘界价,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术类型、照料护理等级, 明确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领取照料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 的资格,优先保障特西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 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与政府购买、发放建设、运营、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挂钠。编制养老服务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 布行业运行信息。探索建立全盟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 确、及时、金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盟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患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入的馈康状况开展评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 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晚度。加强对养老服务业 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 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 纸、广摆、电视、互联网、手机 APP 等媒介,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 费、健康消费,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 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 法打击虚施伤客老在人乃偶察老年人合法长益们为,诉护老牢消 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 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 部门南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养老服 务工作的叠促指导,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 真贯彻落实因家和自治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 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 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资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消防、卫计、 国土、住建、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落实 措施,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 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盟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开报告上作进展情况。
锡林郭勒盟网红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
锡署办发〔2021〕44号
为培育发展我盟本土网红达人队伍,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推动网红直播集聚发展,宣传推广锡林郭勒区域公用品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盟内市场主体拥有固定场所,配备网红运营所需的服务设施,开展网红培育等工作,签约3个以上且具备一定粉丝量的本土网红达人,实际运营1年以上,积极参与锡林郭勒盟举办的各类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以上条件,每年审核认定1-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盟内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知名网红或机构直播带货销售本地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5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审核认定5-10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盟内网红达人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销售政府授权的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奶酪等区域公用品牌产品,“锡林郭勒印象”文旅商品和锡林郭勒农畜产品等,通过网红赛事活动评选,前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四、盟内非营利网红达人,创作反映锡林郭勒文化、旅游、风土人情的原创视频(包括绿色矿山治理、千里草原风景大道、那达慕大会、招商引资等),宣传推广锡林郭勒盟举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通过网红赛事活动,根据点赞量、浏览量等进行评选,前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五、对单个主流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反映锡林郭勒盟正能量的年度爆款视频,浏览量排名第一的,通过网红赛事活动评选,给予2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年度奖励的网红达人及机构,主动参与宣传锡林郭勒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在下一年度资源对接和流量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以上支持对象均为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在锡林郭勒盟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网红直播带货、宣传推广等与网红经济相关的企业,以及销售我盟特色农畜产品、宣传推广文化旅游资源和风土人情的本土网红达人。
八、本措施由盟商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7〕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 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
人才流动应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流程,促进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自治区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自治区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重大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进人才,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入选者。
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4.“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方式。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刚性与柔性并重的原则。
刚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区的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引进单位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同意引进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列编注册。
引进第五至七类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外,用人单位还应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的,应向编制部门申请核增人才专项编制为其列编注册。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专门岗位聘用协议须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后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科研支持、岗位激励等待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
(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
(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
(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
第十八条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能够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属自治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参照下列标准享受年薪和住房补贴。
享受住房补贴的,须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五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我区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
第二十三条 刚性引进人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单位根据其业绩、经历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协议的,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其他刚性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提供给引进高层次人才租住。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当地财政可按以下标准,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二类5万元;第三、四类4万元;第五、六类3万元;第七类2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放宽外国人才来我区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不少于50%的工薪支持,并按认定人次给予食宿交通补贴。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二十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人才向旗县以下基层用人单位流动,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及编制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理流程。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调配时,应向编制部门提交首次入职证明、历次工作变动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从区外调入的,须由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编制部门出具在编证明等。
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商调人员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表、拟调人员档案、考察材料、档案审核报告和空编使用通知单等。从区外调入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须由调出单位所属省部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公务员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调入单位应当对拟调人员严格考察,重点考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对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形成考察审核材料,并对考察审核材料负责。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专门聘任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科研支持、岗位激励和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整合现有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用。根据需要增加自治区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人才引进所需经费从“草原英才”、人才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现有人才方面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流动暂行办法
锡署办发〔2022〕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大力聚集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办法》 (内人社发〔2019〕49 号)、《锡林郭勒盟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59 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锡林郭勒盟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各旗县市(区)执行本办法,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引进对象标准。各旗县市(区)制定的人才引进政策须报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持续推进“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建设,以我盟实施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育苗计划”为抓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积极性,坚持“突 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原则,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构建“放权、搞活、实用、规范”的人 才引进机制,确保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果”,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设“两
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
智力支持。
第四条 成立“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各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五条 围绕我盟打造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草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向北开放前沿阵地,紧扣现代畜牧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科技、中(蒙)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资源开发与利用、电子商务、口岸物流、金融管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军民融合产业,着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六条 引进对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且身体健康。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引进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八类人才: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5.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七)第七类
1.省级名校长或地市级以上名校长工作室领衔人。
2.具有担任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或其他相当层次高中副校长以上职务经历人员。
3.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6.自治区“草原英才”获得者。
7.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入选者。
8.省部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
9.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八)第八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2.取得博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3.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或医疗卫生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儿科、妇科等紧缺专业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或取得医疗卫生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当年或上一年度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400 名高校毕业的海外硕士(具有国内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400 名海外高校本科学历)。
5.急需紧缺专业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旗县市(区)可放宽至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历学位证俱全)。
6.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7.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科公费师范生(学历学位证俱全)。急需紧缺专业由盟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刚性引进
第七条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后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盟的人才。刚性引进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八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核定编制数内刚性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及第八类 1、2、3 项人才的,可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或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编制为其列编注册。
第九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工作,在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或授权盟直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组织实施。
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准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人才引进用编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人才引进用编计划,旗县市(区)人才引进用编计划报盟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方案。人才引进用编计划下达后,由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方案,报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组织引进。一般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由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研究确定考试方式)、档案审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列编等程序引进。事业单位与第一至七类及第八类 1、2 项人才达成引进意向的,可随时申报“绿色通道”引进申请,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能力测评(笔试或面试);根据能力测评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引进意见,报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 提交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旗县市(区)采取“绿 色通道”引进第一至七类及第八类 1、2 项人才的,须报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第一至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 1、2 项人才,在五年聘用期限内,具备完成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本办法施行前引进人才和盟内现有人员,具备相同条件的,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
(一)科研任务。协议期内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两项及以上。
(二)创新任务。在柔性引进优秀人才团队提升技术水平或创新创造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刚性引进的第一至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 1、2 项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交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给予引进人才下列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其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聘期内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 1 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 5 年内每年给予 1000 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 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10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300 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150 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150 万元至 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 50 万元;
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 1、2 项人才,给予 20 万元。
(二)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从当地购买自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类人才,不超过 80 万元;
第三类人才,不超过 70 万元;
第四类人才,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不超过 40 万元;
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9类 1、2 项人才,不超过 30 万元。
(三)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不含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纳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 200 万元;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 150 万元;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 80 万元至 150 万元;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 50 万元至 80 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税前年薪 30 万元至 50 万元;
第七类人才和在教学、医疗一线或科研岗位工作的第八类 1、2 项人才,税前年薪 10 万元至 30 万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下列配套支持政策:
(一)任职使用。对工作表现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使用。
(二)户口迁移。引进人才可在服务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三)子女入学。引进时,子女需要在我盟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盟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手续,由盟教育局会同锡林浩特市教育局负责办理。
(四)配偶就业。引进时,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就业。第五至七类人才及第八类1、2项人才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由本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且需要就业的,按照本人专业、职业背景,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面试的方式招聘到所需单位;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驻地企业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职称评聘。引进时,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引进人才(不含初次就业的引进人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聘用政策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试用期限制。如引进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六)科研经费。对未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引进人才,在第一聘期内承担国家、自治区、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分别按每项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
(七)安家费。对新刚性引进未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给予安家费。其中:对第一至六类人才,参照自治区内其他地区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安家费;对第七类人才,按照每人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对第八类人才,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分别按照每人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对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人员,分别按照每人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安
家费第一年发放 60%,第二至五年每年发放 10%。
第十三条 人才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盟级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按每人 100 万元、80 万 、7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或举荐人才的单位奖励。
第四章 柔性引进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确立柔性引进关系;
(二)用人单位提供柔性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报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落实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第一至七类和第八类 1、2项人才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天 3000 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天 2000 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四类人才,每人每天 1500 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15 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每人每天 1000 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七类人才和第八类 1、2 项人才,每人每天 800 元, 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8 万元。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其他引进人才,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 6 个月。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 5 年(最低服务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最低服务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引进资格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引进人才,协议期满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主管部门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盟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承担或主持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
第二十三条 引进到我盟工作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各级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
第六章 人才引进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项资金支付渠道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助资金,由盟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各项资金,引进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由本级财政承担;引进单位为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由用
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盟本级人才引进各项待遇资金预算及拨付工作,按照《锡林郭勒盟盟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1〕1 号)执行,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人才流动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享受《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36 号)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有关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一人符合多个类别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按照引进时的政策规定执行。《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锡署发〔2021〕1 号)《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操作规程的通知》(锡署办发〔2020〕70 号)同时废止。本
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