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 概述: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 成文日期:2026-04-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4-01 15:08: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规定》现就合规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平台提供者
(一)建立管理机构。要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并公开相关制度。落实相关制度应有相应记录。
(三)严把准入关口。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信息,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四)做好信息公示。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保证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对“无堂食”外卖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经营者,在商家主页面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无堂食”和“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堂食”、“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相关视频信息至少保存十四日。
(五)如实记录订单。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六)加强风险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识别风险,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商家进行抽查。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消除隐患。每月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保存不少于二年。
(七)严肃问题处置。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发现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接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经营资质合法。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二)公示信息真实。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实体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经营者(指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提供自提服务),应当设置“无堂食”标识,并线上公示后厨环境,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严格食材管控。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食材,严禁加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四)保持环境卫生。定期对厨房进行搬家式清理,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油渍、无污垢,杜绝厨房环境“脏乱差”;制定有害生物防制措施,配备防蝇、防鼠、防尘等三防设施,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五)规范加工制作。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把好人员健康、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关。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倡导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包装配送。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推广使用“食安封签”,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自行配送的,应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
《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单位及时学习掌握新规要求,立即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提前做好合规整改准备,切实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整治网络餐饮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配送人员、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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