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
成文日期:2024-02-0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2-07 15:02: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旗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农牧区不得在畜棚及饲草堆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下水井及管道、其它地下管网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六)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油气罐(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七)各苏木镇(场)、嘎查村(社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要在居民小区空旷区域设立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并制作醒目标识;在各楼栋之间、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区域设立“禁止燃放区”,并设置醒目标识。在业主燃放烟花爆竹期间,要指派专人盯守,做到重点防范。(八)各苏木镇(场)、嘎查村(社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要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引导业主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载体,告知业主“集中燃放区”和“禁止燃放区”的设置地点,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加强未燃尽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烟花爆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时清理烟花爆竹垃圾并妥善处置,不得作为可回收物品集中存放。(九)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要求,正确进行燃放,燃放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旋转升空类烟花,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燃放需由专业人士进行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燃放不合格烟花爆竹制品。(十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十二)各苏木镇(场)、嘎查村(社区)、辖区派出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作滞后,导致事故的物业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严厉处罚。
二、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邮递烟花爆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无照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储存、运输活动,不得通过邮寄、物流等渠道购买和运输烟花爆竹。不得在居民居住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一)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烟花爆竹流向;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违法行为查处
(一)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给予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局:4222559
市场监管局:4231503
应急管理局:422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