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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16 发文字号:蓝政办发[2022〕33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3-09 10:00:00 公开日期:2022-03-09 10:00: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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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蓝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

来源: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3-09 10:00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随文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正蓝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充分发挥  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体突 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关于转发<进一步 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民政社救〔2021〕26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2016年《正蓝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  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 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及时高效原则。认真制定和落实主动发现、受 理办理、转介服务等工作流程,优化救助程序,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四条 责任主体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旗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旗民政局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 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局要做好临 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 时拨付、及时到位;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临时救助的 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审核、审批、 日常监管、政策咨询等工作。

  (四)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内容

  第五条 救助对象范围及类型

  (一)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4)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 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旗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 的,由旗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急病救助、在自愿基础上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生公 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对象类型

  救助对象类型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急难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 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 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理财产 品、债权等)及可变现大宗财产(车辆、大型机械设备、大型  农机具、牲畜等)现值应低于上年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不拥有除自住房屋外的其他商品房和非居住类房屋(商铺、 办公楼、厂房等)不拥有或经营公司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 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 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 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健康扶贫救助实施后,个人自负 医疗费用仍然较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对因子女接受学前及本科以下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 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需 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旗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 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根据低收入家庭困难程度不同, 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一类困难对象、二类困难对象、三类困难对象。一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倍(含0.5倍)以内的确定为一类困难对象。二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 1倍(含1倍)以内的认为二类困难对象。三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5倍)以内的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7.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8.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 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我旗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 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由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 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 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本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

  (3)对于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苏木、镇(场)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当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 请救助;当地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4)急难型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 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5)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 请书》、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及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 难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  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赡(扶、抚)养义 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 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 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村(居)民 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嘎查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 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旗民政局、救助 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 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社会救助“ 一 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第八条 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 一) 一 般程序

  1、 审核。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救助申 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 型、困难程度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2、 审批。

  (1)对救助金额在正蓝旗当年月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 的,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根据调 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内容 为: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坚持依法行政、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包村干部履职是否到位、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是否到位 等。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报旗民政局备案。

  (2)对拟救助金额超过正蓝旗当年月低保标准5倍,救助 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 会)及时汇总相关审核资料,报旗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在审 查苏木镇场上报的审核材料基础上,视情进行入户抽查,对符 合救助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给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正蓝旗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3、上述审核审批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并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 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旗民政局委托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5、 对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苏木镇(场)人民 政府(管委会)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 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 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日常 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 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6、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困难对象数据 台账,对辖区内困难家庭或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贯 彻落实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7、 临时救助属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8、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在政府三务公开网址公示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并及时在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旗民政局会同财政、纪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苏木镇场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查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 的,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助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 旗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 及时发放的原则,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 定补齐相关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热线12349 如实反映 遇到的困难,旗民政局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 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要时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对因急难救助资金需求超过规定标准或民政救助制度无法 满足救助需求、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 民政局要 向旗人民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定解决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发  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情况特殊 可直接发放现金。要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 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 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发放实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 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 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 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 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 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 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条 救助标准

  1、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 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原则上一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实施救助,二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70%实施救助,三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50%实施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 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一般、严重、 十分严重),确定三个救助档次, 一般困难家庭按原标准救助, 严重困难家庭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幅10-20%,十分严重家庭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幅30%。

  具体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 时限(以月为单位)×类别百分比。同一类型细分三个档次即再乘增幅百分比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 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和重大困难救助,由旗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 一事一议”期间,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民政局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支 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 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 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3.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旗人 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逐年进行调整。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完善制度建设

  1. 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旗人民 政府建立由民政、发改、财政、教科、人社、住建、卫生计生 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本地 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特别救助通过共同会商综合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尽快协调解决。

  2.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社会救助“ 一 门受理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 得到及时救助。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办、转 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3. 加快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 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 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  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要全面了解、 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  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 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 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  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 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 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 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4. 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信患共享机制。民政局要将申请临时 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坚持依法核对, 规范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要加强防范监测,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耍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 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 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 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 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强化能力建设

  旗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 不断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服务场所建设,科学整合旗、苏 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 助经办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

  第十三条  保障救助资金

  1. 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 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旗人民政府要 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将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旗 财政要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安排预 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鼓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2. 资金管理。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 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  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  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制 度落实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 法违纪现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 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并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抓好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 新媒体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 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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