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18-00283 | 发文字号:蓝政办发〔2018〕208号 | ||
发文机构: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8-12-24 09:15:24 | 公开日期:2018-12-24 09:15: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印发《正蓝旗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正蓝旗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4日
正蓝旗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根据《锡林郭勒盟老年人照顾服务优待办法的通知》(盟署办发〔2018〕42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正蓝旗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有效证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逐步拓展老年人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四条 本细则由旗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各苏木镇场、(管委会)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照“十二五”期间的老龄事业经费配置比例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规模相一致的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
第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老年节、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慰问活动。重点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义务。
第九条 建立健全60周岁及以上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对77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状况逐步扩大普惠范围和提高优待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生活照顾、心理慰藉、医疗护理、就餐、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
第十二条 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及对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苏木镇场、(管委会)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从事农牧生产教育、科研指导、社会公益的老年协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开展社会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为广大老年人自愿量力改善自身生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农村牧区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提供“绿色通道”。在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将报销医药费直接转入老年人所持银行卡内。
第十六条 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为受到意外伤害的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并给予及时赔付。
第十七条 全旗公立医院都要开设老年人门诊;老年人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并在窗口处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诊,免收挂号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收半价住院床位费;苏木镇(社区)医院(卫生院)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各级卫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助老义诊免费活动。公立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卫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优先设置医疗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其他民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优待服务。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对老年人因社会保险、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医疗事故、土地、房产、草牧场纠纷等法律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或者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变更(解除)监护关系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法律服务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 公证处对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老年人公益性捐赠、器官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提供免费的公证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需要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应当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利用网络平台和微信、微博对老年人进行法治宣传活动,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系列法律法规宣传品,扩大老年人法律覆盖面,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旗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快改造、完善贫困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 通过购买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优惠卡的形式,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所有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服务场所和站点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 ,设立等候专区;加快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的 “老幼病残孕”专座。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第二十六条 苏木镇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结合实际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七条 水、电、暖、燃气、通讯、电信、有线电视、邮政、金融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要在窗口处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第二十八条 民政殡葬管理所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生活困难家庭,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娱乐、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馆定时向老年人优惠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第三十条 各类公办文物建筑、遗址类博物馆、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对不满 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乘坐观光车免费。
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宫、公园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无偿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三十五条 与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老年人优待经费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