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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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 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说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指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的名称;改革方式指“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对应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具体方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说明:指设定该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改革举措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 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 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 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 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说明:指“证照分离”改革后的许可条件、材料要求、许可环节、许可程序、审批层级、办理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

  四、监管措施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 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 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 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 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说明:指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五、主管部门

  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说明:指“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的牵头处室局)

  六、其他事项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说明:指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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