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1-00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2-24 11:23:14 公开日期:2021-02-25 11:23: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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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 正蓝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2-25 11:23

 旗直各监管部门、各直属企业: 

    现将《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指导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蓝旗财政局(国资委) 

              2021年2 月24日 

  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一、正蓝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是旗直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旗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本级国有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旗直属国有企业是企业管理的主体,属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接受国资委的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对出资人负责。 

  三、旗政府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旗政府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五、旗政府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六、关系旗直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核准事项是指需国资委审批或国资委审核后报旗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需报国资委备查考(阅)的事项。 

   (一)核准事项: 

     1、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2、企业重大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等)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出让收益使用。 

     3、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4、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5、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以及发行股票、债券。 

     6、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7、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涉及旗政府决策以外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 

     9、企业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10、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大额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二)备案事项: 

    1、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完成情况及工作总结。 

    2、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3、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资产损失。 

  4、审计部门认定的审计报告,或经上级审计部门延伸审计的报告。 

    七、旗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八、旗直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要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依法合规。 

  九、旗直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严格法定程序,防范违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核准的项目要按相关规定执行核准制度。 

  十、旗直属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质量发展要求和自治区、盟、旗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要按相关规定做好重大项目投资风险防控工作。 

  十一、旗直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旗国资委。 

  十二、旗直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正蓝旗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做好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工作。 

  十三、旗直属国有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强化自我约束,要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管控,落实《关于加强正蓝旗出资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国资发【2019】10号)精神,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 

  十四、旗政府出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 

  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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