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44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
成文日期:2023-03-27 17:08:28 | 公开日期:2023-03-27 17:08: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全旗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自治区和盟安委会总体安排,结合我旗正在开展的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聚焦整治范围和重点任务,盯紧看牢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部位,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组 长:胡格吉乐图 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郑 江 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特木其 自然资源局局长
牛 军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 魁 上都镇党委书记
桂 荣 上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巴增辉 哈毕日嘎镇党委书记
王连杰 哈毕日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金达来 桑根达来镇党委书记
乌吉斯古楞 桑根达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任志强 那日图党委书记
都仁吉雅 那日图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长
阿拉坦苏和 宝绍岱苏木党委书记
包斯日古楞 宝绍岱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长
道尔吉仁庆 赛音胡都嘎苏木党委书记
毕力格斯琴 赛音胡都嘎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长
张建忠 黑城子示范区党委书记
兰春雷 黑城子示范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布 仁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额尔登宝力格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企业负责人不现场带班、超能力超员组织生产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10.“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1.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12.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7.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8.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9.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11.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2.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13.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14.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15.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16.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17.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18.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19.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20.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1.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 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22.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23.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24.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25.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26.是否将提升人的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27.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及选矿厂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11.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12.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13.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15.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16.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17.选矿厂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品审批、使用、储存是否规范;选矿厂有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是否到位。
18.检查选矿厂是否在超员超能力生产作业情况,负责人是否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等情况。
(五)采掘施工单位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6.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7.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8.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9.自治区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10.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1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 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1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1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1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1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安排部署。各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阿拉善盟“2.22”事故教训,根据《关于印发<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10号)和锡林郭勒盟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立即行动,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企业要从严从实从细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等开展隐患排查的周期及排查内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对隐患实行跟踪销号,对一般隐患发现一处及时消除一处,对重大隐患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重大隐患整改专题会议,研究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限、资金保障等事宜,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整改不重视、走形式、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将依法从严顶格处罚。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威慑力,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企业要提前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充沛和完好,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制。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全民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来,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