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正蓝旗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和科技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文字解读】正蓝旗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6-07-01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7-01 10:44:3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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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正蓝旗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 正蓝旗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6-07-01 10:44

   一、制定背景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本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区域。一是主要农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乡镇党委、政府重视,相关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规范。

(二)项目支持方向。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粮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根据盟农牧局有关文件通知,2026年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38.77万元,任务面积5万亩(包含补贴面积2万亩项目重点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于支持薄弱环节的资金量不得低于50%。

结合我旗农业生产实际,当前社会化服务薄弱环节集中在残膜回收领域,回收效率偏低,体系不够完善,为补齐短板,明确将残膜回收纳入本年度社会化服务补助范围,对符合规范的专业化残膜回收作业,按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引导服务组织扩面提质,逐步构建高效回收体系。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2.补助标准。①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和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②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③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④对于服务市场发育较好、农牧民认知和接受程度较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⑤综合考虑本地承包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作出规定,并且明确单个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支持方式。采取“服务——验收——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或明确具体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三、贯彻落实要求

(一)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旗县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项目旗县要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全过程透明化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或农牧局网站、公众号、融媒体、政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少于7日,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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