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和科技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正蓝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3-12-2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12-21 15:50: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锡林郭勒盟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锡农牧发〔2022〕12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引导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兽医服务发展新格局,保障全旗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防疫优先,压实责任。坚持防疫优先,依法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坚持需求导向,公开择优。聚焦预防免疫、检测净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咨询及动物诊疗服务等供需矛盾突出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促进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
(三)工作目标。2024年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旗农牧、财政等部门会同各苏木镇(场)对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评估验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继续购买服务事宜和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二、服务主体的选定及服务范围的划定
(一)服务主体的选定。各苏木镇(场)按照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依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询价采购或竞争性磋商模式选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要的设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有专业技术团队的服务组织,作为各苏木镇(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二)服务范围的划定。按照全盟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要求,在全旗范围(9个苏木镇(场)的所有嘎查村分场)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充分总结推广社会化服务经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监测采样、流调排查、消毒灭源、疫情预警(区域内疫情动态跟踪、上报、反馈等)、技术培训等工作纳入社会化服务中,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兽医社会化服务,扩宽服务范围,突出特色,在全旗范围内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
1.常规工作。一是开展集中免疫。每年4-5月、9-10月集中进行动物免疫(每月20-30日进行补免),非强制免疫疫苗的免疫工作也适时跟进,定期跟踪免疫后的抗体监测。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5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结合实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面保持在70%以上。旗疫控中心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疫、气肿疽、牛出败等11种动物计划免疫病种疫苗配备工作,免疫由牧民向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以服务形式购买,也可自行免疫。二是进行流调排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春秋季常规流调排查工作,配合开展其他突发动物疫情流调排查工作。三是及时消毒灭源。协助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布病等疫点集中消毒工作,对牧户动物养殖中疫病防控环节日常消毒进行指导,并达到相关消毒灭源要求。四是带动有偿服务。适当带动全旗动物诊疗、药浴、驱虫等有偿服务工作。五是佩戴动物标识。免疫动物佩戴动物免疫标识以及录入上传相关防疫免疫信息等。六是协助产地检疫。协助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做好牲畜出栏时的免疫证明出具及临床检查工作。七是强化组织培训。对基层防疫员加强专业与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牧民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解读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分工,增强防疫队伍业务水平,提升牧民知晓率和防控意识。
2.应急防疫。一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在旗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苏木镇(场)及相关部门完成疫情封锁、流调、消毒灭源、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和综合防治相关工作。二是拒免情况处置。对故意不配合或拒绝强制免疫的,留存记录(录音、影像、短信等各种证据)、造册并逐级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是安全事故处置。服务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场)要压实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若在服务中突发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科学分配服务经费。一是除每年采购国家强制疫苗、计划疫苗和防疫员工资外的中央、自治区防疫补助经费(防疫员工资全部拨付给第三方服务主体)的70%和盟、旗财政配套下达的防疫补助经费(不包括肉标补贴款)划拨给第三方服务主体(企业)。除每年采购国家强制疫苗、计划疫苗和防疫员工资外的中央、自治区防疫补助经费的30%以及旗财政配套的肉标补贴款用于旗疫控中心和各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监督、监管和防疫工作。(附1:2022年度防疫补助经费表)
二是按照以上分配方法和各苏木镇(场)牲畜饲养比例、服务半径,每年以上年度春防免疫数据进行测算服务经费,并予以科学分配;将所有牲畜按照以羊单位计算(大畜=5只羊、1条狗=1只羊、2口猪=1只羊、4只鸡=1只羊),以每个苏木镇(场)春防牲畜数为基数计算分配服务经费,公式为:每年的第三方服务经费÷以羊单位的牲畜数=每只羊单位服务费;每只羊单位服务费×每个苏木镇(场)羊单位总数=所辖苏木镇(场)服务费。(附2:参考2022年各苏木镇(场)春防免疫数为基数的服务费分配表)
三是将2024年动物强制免疫及计划免疫服务工作,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询价采购或竞争性磋商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三、设备及疫苗管理
(一)配齐设施设备。投药器、喷雾器、防护用品(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防护服等)、疫苗保温箱(蓝)、连续注射器、针头、采血器、消毒液等设施设备以及应急物资由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自行购置配齐。
(二)疫苗购置管理。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由自治区集中公开招标采购供应;地方财政资金配套10%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非强制免疫疫苗由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疫苗。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疫苗及时分发至第三方服务主体(企业)进行免疫。
(三)冷链体系使用。服务主体(企业)与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在依法、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单独合同,确定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管理的冷链库、冰柜、保温箱、冰袋、疫苗配送冷藏专用车等使用事宜权限。
(四)兽医实验室应用。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需求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要求,为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给予帮助,特别是针对广大牧民养殖过程中发生疾病后的组织采样、病原诊断(定量PCR检测)等快速反应与提供技术支持。
四、工作职责
(一)农牧和科技局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为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提供必要帮助,制定全年免疫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相关要求,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检测不合格的,按有关要求督导企业进行补免,补免后再次检测仍不达标的,有权要求苏木镇(场)终止服务合同,并对服务主体(企业)依法追究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负责对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服务主体(企业)防疫员。划定消毒区域,按时发放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非强制免疫疫苗,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监督服务主体(企业)疫苗运输管理。开展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抗体效价检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免疫台账,不合格的及时上报农牧和科技局进行处理。指导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落实疫苗副反应造成牲畜死亡鉴定工作,对苏木镇(场)上报的强制免疫副反应造成牲畜死亡的,积极协调疫苗厂家协调补偿赔付事宜。兽医实验室开展检测工作的全部耗材、试剂及防疫应急物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三)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屠宰、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要求,严厉查处牲畜违规调运现象,对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牧户和多次动物免疫不合格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兽医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由苏木镇(场)依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询价采购或竞争性磋商模式,选定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好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服务主体(企业)、嘎查村“两委”、牧民,明确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保障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
(五)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职责。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对接工作。加强集中免疫期间对服务主体(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全程监督。指导企业健全防疫免疫工作流程,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为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提供必要支持与帮助,负责做好服务主体(企业)与嘎查之间的衔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疫苗副反应造成牲畜死亡的鉴定工作,并报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指导企业落实计划疫苗副反应补偿工作。督促养殖户落实牲畜落地报检制度,降低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六)官方兽医职责。属地官方兽医负责依法履行全旗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职责。
(七)嘎查村“两委”职责。嘎查村“两委”要高度重视免疫接种工作,组织牧民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压实防疫主体责任宣传工作,完善嘎查级冷链体系建设,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主体(企业)与牧户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养殖户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养殖户要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养殖户要积极主动配合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工作,建设好防疫通道,协助防疫人员完成强制免疫,保证防疫接种工作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如因养殖户拒绝配合导致防疫工作无法开展和质量下降,造成疫情发生的,依法依规处理;非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由牧民以购买服务形式免疫,也可自行免疫。
(九)社会化服务组织职责。一是与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目标化购买服务合同,按照企业化管理模式制定出台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充分发挥“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防疫员工作积极性,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将全旗127名防疫员全部划转至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企业),每年为防疫员缴纳意外伤害险,同时社会化服务企业另行组建能够满足全旗需求的专业管理技术团队,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以绩效为主的考核条款,严明工作纪律,明确作业流程,遵循安全操作,提高团队成员自身综合素质。三是按照国家、自治区、盟、旗级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协助旗疫控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采样任务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完成布病、口蹄疫等上级下达的其他监测任务目标。四是坚决杜绝疫苗配送、储存过程中因保存运输不当出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期疫苗。五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内容,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确保防疫质量与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苏木镇(场)两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组建。苏木镇(场)政府要把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旗直各有关部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两委”、服务企业,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资金保障。为保障社会化服务不断升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根据服务半径、牲畜头数和业务量政府与服务主体(企业)协商,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全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取得更好效果。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保障各项措施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培训。旗直各有关部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村“两委”、服务企业、要广泛宣传全旗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四)建立沟通机制。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建立与社会化服
务组织的定期沟通机制,旗农牧和科技局、疫控中心、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站)、嘎查村“两委”、社会化服务组织定期召开汇报、通报会议,包括服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协调支持等。定期参与政府组织的走访养殖场户、实地调研,收集问题反馈和市场信息,尽可能满足牧户需求,及时创新提升和行动举措;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向相关部门开通兽医社会化服务软件APP或端口,以保障各级主管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畅通。
(五)形成联动效应。综合执法机构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互通联动,鉴于活畜交易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季节、对象、范围的约束,交易地点也无法限定,养殖场户、交易市场、规模化企业都可以交易,全国性流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与执法机构联动,互通辖区活畜异常变化信息,共同维护外来动物检疫、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