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15 | 发文字号:蓝司发〔2024〕52号 |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8-1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8-15 17:37:0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印发《正蓝旗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选任办法》,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为更高水平的平安正蓝旗、法治正蓝旗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职责
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
旗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1.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2.牵头负责实施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3.牵头负责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4.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5.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基础上,牵头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
6.牵头负责告知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7.牵头负责确定拟任命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选名单;
8.配合做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等工作;
9.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备案;
10.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民法院
1.旗人民法院负责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将所确定选任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2.配合发布选任公告、宣传动员、随机抽取候选人;
3.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工作;
4.负责对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5.配合告知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6.配合确定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
7.牵头负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
8.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备案;
9.其他相关工作。
(三)公安机关
1.配合开展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
2.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核查、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工作;
3.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掌握的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诉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4.配合告知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5.配合确定拟任人选 、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
6.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名额。旗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旗人民法院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确认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旗人民法院将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旗司法局,会同旗司法局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在确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名额时,可根据审理案件需要,适当提高具有环境资源等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员名额比例。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旗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发布公告。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三)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按照正蓝旗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需求,旗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要求,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旗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六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限等要求,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报《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的,征得本人同意,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报《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3.资格审查。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必要时,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旗司法局会同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本人同意的,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写《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4.确定拟任命人选。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命
1.任前公示。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正式任命
-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旗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旗人民法院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任命名单抄送旗司法局、公安局,并逐级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 旗人民法院会同旗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 旗人民法院会同旗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3.就职宣誓。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旗人民法院会同旗司法局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相关工作。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自动免除,旗人民法院会同旗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旗人民法院负责收回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四、时间步骤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旗司法局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组织开展。2024年8月底前完成全旗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增补担任人民陪审员未满五年的,任期至本届届满。
(一)部署阶段(2024年5月24日至6月10日)。按照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制定《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统筹谋划,立即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11日至8月20日)。旗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选任工作任务、时限、程序和方式要求展开。实施时严格按照“确定名额、选任公告、产生候选人、资格审查、确定拟任命人选、任前公示、正式任命、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名单备案”等程序进行。
(三)总结阶段(202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2024年8月31日前,旗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将换届选任工作总结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
五、工作机构
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共同组成正蓝旗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组长由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司机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旗司法局要会同旗人民法院、公安局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本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配合,密切联系嘎查、村(社区)基层组织,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四)落实保障政策。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旗委、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要求,落实好年度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预算,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正蓝旗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3.《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4.《正蓝旗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