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 |||
成文日期:2024-04-10 09:44:44 | 公开日期:2024-04-10 09:40: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13年以来,自治区“助保贷”融资服务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低、资金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现有“助保贷”资金作用,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出台意义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出台内容
(三)明确贷款性质、放贷额度上限和贷款期限。“助保贷”原则上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控制在一年以内。
(四)合理确定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比例。盟市向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授信额度的10%。
(五)发挥“助保贷”资金杠杆作用。合理确定授信放大倍数及贷款利率,按照放大政府风险补偿金10倍及以上授信, 且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本盟市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与银行合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加200个基点。
(六)加强风险防控。结合银行关于代偿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代偿率,原则上代偿率不超过5%(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放贷额×100%)。
四、预计达到成效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提高“助保贷”融资服务水平。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助保贷”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