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6-03-10 10:26:42 公开日期:2026-03-10 10:23: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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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来源: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3-10 10:23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对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要求,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明确如下:

  一、锡林郭勒盟“双通道”药品目录。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的386种药品。其中:门诊特殊用药111种药品,其他谈判药品275种药品。今后,随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变更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门诊特殊用药报销政策。盟统筹区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用药按剂型、按规格、按年限额支付。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即: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用药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供就医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和说明,报销政策与盟统筹区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政策相同。

  三、其他“双通道”谈判药品报销政策。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其他谈判药品报销政策执行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在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供就医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和说明,报销政策与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相同。

  四、具体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身份信息,执业药师通过查看患者的外配处方(含电子处方),审核医师处方及用法用量,并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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