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公告 | ||
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 |||
成文日期:2025-04-14 10:00:31 | 公开日期:2025-04-14 09:58:3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防范药品非法倒卖回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8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84号)规定,锡林郭勒盟将分步实现“依码结算”“无码不付”,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追溯码的意义
药品耗材追溯码是药品耗材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涵盖药品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通过追溯码,可实现药品耗材从生产到流通、使用,再到医保结算的全流程可追溯和监控。
二、具体目标
(一)定点零售药店4月1日起、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月1日起、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月1日起,分步实现“依码结算”“无码不付”,定点医药机构未扫码销售药品所产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及配送企业要加快推进药品耗材追溯码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实现药品耗材从生产到医保结算,全过程“来有影、去有踪”,杜绝违规操作的空间。
(二)对未按相关要求接入智能监管事前提醒,未完成医保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进销存一库化等信息化改造应用的医药机构,我局将根据《锡林郭勒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年版)》《锡林郭勒盟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年版)》作出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出现违规违约情况的,将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全盟各定点医药机构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二)药品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一定要做到“无码不采、无码不扫”,全量采集,全量上传。
(三)确保所有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全面、准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四)在采购、结算、监管等环节全场景应用追溯码,做到“无码不付、无码不结、无码不采”。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