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启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通告 |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通告 | ||
| 概述: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启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通告 | |||
| 成文日期:2026-05-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5-27 16:25: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启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于2026年5月27日正式启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登记上牌,仅限于两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三轮、四轮电动车。本次登记上牌主要针对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旧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车管所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签署《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二)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上牌地点
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479-4234070。
四、其他事项
(一)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二)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
特此通告
正蓝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27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