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通告 | ||
| 概述: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 |||
| 成文日期:2026-01-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1-27 19:44:1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现就加强全旗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实名登记
凡最大起飞重量达到250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s://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并激活,未经登记不得飞行。
二、严禁未经许可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在下列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行:
1.真高120米(含)以上空域;
2.机场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向外各20公里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及周边区域;
4.政府机关、车站、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铁路干线、水源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区域;
5.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区域;
6.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及临时管控区域。
三、严格遵守飞行活动规范
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1.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2.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3.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4.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5.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6.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7.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9.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10.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四、违法违规飞行法律后果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未经许可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构成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广大无人驾驶航空器爱好者、从业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正蓝旗安全、有序的空域环境。
特此通告
正蓝旗公安局
2026年1月27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