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赛音胡都嘎苏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赛音呼都嘎苏木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赛音胡都嘎苏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2024-05-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5-10 09:24: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赛音胡都嘎苏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来源: 正蓝旗赛音胡都嘎苏木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10 09:24
赛音胡都嘎苏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 定 依 据 |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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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旗县级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
旗县级 | |
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 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 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旗县级 | |
4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 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旗县级 | |
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旗县级 | |
6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 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 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旗县级 | |
7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
8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 量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 |
旗县级 | |
9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 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 项 |
旗县级 | |
10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 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
旗县级 | |
1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 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 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1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1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旗县级 | |
14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旗县级 | |
15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旗县级 | |
16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 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旗县级 | |
17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 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18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 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1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20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 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2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 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旗县级 | |
2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 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旗县级 | |
23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 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旗县级 | |
2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 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旗县级 | |
25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旗县级 | |
2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 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 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旗县级 | |
2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 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 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 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28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 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 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 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29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旗县级 | |
30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 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 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31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旗县级 | |
32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旗县级 | |
33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 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34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第四项 |
旗县级 | |
35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 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 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 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第七项 |
旗县级 | |
36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 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五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37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五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38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 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
39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 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 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40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 条第四项 |
旗县级 | |
4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 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旗县级 | |
4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旗县级 | |
43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 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旗县级 | |
4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 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
45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 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
46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
47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 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 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 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旗县级 | |
4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 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 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 |
旗县级 | |
49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旗县级 | |
50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 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旗县级 | |
51 |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 |
旗县级 | |
52 |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 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 |
旗县级 | |
53 |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 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 到85%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 项 |
旗县级 | |
54 |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 |
旗县级 | |
5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 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
旗县级 | |
5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 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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