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五一种畜场 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及严格落实 禁牧管控工作的公告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5-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五一种畜场 信息分类:公告
概述:正蓝旗五一种畜场 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及严格落实 禁牧管控工作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5-06-03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6-03 11:31: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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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五一种畜场 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及严格落实 禁牧管控工作的公告

来源: 正蓝旗五一种畜场 发布日期: 2025-06-03 11:3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执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动畜牧业与草原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五一种畜场实际情况,特制作本宣传册,望广大牧民群众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禁牧区域及时间

  五一种畜场全域范围均为全年禁牧区,不得进行放牧活动。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一)禁止招揽外地牲畜

  各草场租赁户(职工群众)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揽本场辖区以外牲畜进入本场进行放牧活动。

  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必须于本公告发布起10日内,将招揽的牲畜清理出五一种畜场区域。对招揽外地牲畜在五一种畜场境内放牧的职工群众,经查实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补贴。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取消当年各项补奖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补贴,对于拒不整改的牧户我场收回草场使用权。

  (二)自购外来牲畜或异地转场返乡规定

  在外购入或异地饲养转场的牲畜,应主动提供牲畜交易凭证或异地转场越冬证明等相关证明,提前5日向所在分场、区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场、区报五一种畜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禁牧区违规放牧处罚

  所有草场租赁户(职工群众)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要求,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将扣发全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在禁牧区放牧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各项补奖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补贴,对于拒不整改的牧户我场收回草场使用权。

  三、监督举报

  为切实加强禁牧管控工作,推动形成全场共同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牧民群众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放牧行为及时举报。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15547964468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美丽、富饶的五一种畜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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