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和静脉输注核准工作。
二、出台目的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主要要求
(一)抗菌药物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核准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