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蓝旗人民政府
2023年3月
正蓝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订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全旗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暂行)》《锡林郭勒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正蓝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正蓝旗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威胁正蓝旗的行政边界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旗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预案》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旗各苏木镇(场)制定、修订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协调联动、科学扑救。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将参加灭火行动的各工作组、扑火队伍和保障部门明确职责和协同关系,形成合力。要做好紧急情况下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各项工作准备,建立应对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高效、科学处置森林草原火灾。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指挥、专业扑火”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森林消防队伍、旗内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3.1.1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苏木镇(场)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嘎查村(分场,社区)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农牧民快速扑火队,负责火情的报告和第一时间控制火情。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主要由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3.1.2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2)落实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3)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排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督促各苏木镇(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管理;
(4)指导本旗森林草原扑火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培训森林草原扑火专业及半专业人员;
(5)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类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6)负责联系毗邻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处置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
(7)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工作等有关事项;
(8)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9)协调解决苏木镇(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10)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3.1.3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森防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落实盟森防指和旗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2)分析本旗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指导)检查工作;
(4)组织会商、研判森林草原火险监测信息;
(5)负责本旗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
(6)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7)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承办旗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成员单位及职责
旗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包括:政府办公室、宣传部、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农牧和科技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体旅游广电局、融媒体中心、上都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教育局、正蓝旗供电分公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盟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自然资源局、上都镇政府、哈毕日嘎镇政府、桑根达来镇政府、那日图苏木政府、宝绍岱苏木政府、赛音呼都嘎苏木政府、扎格斯台苏木政府、五一种畜场、黑城子示范区、旗浑善达克规模化林场、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中石油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天然气公司
旗政府办公室:协调旗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联络旗四大班子其他领导,参与旗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旗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职责;协调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判旗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并召开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旗委、政府和旗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2 扑救指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燃烧部位、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初步判断火情;先期处置由火灾发生地负责组织灭火,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森林草原火灾,由旗森防指按照规定统一负责指挥。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正蓝旗内跨行政区域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各方实施救援。旗森防办要及时与苏木镇(场)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跨盟市界、旗县界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3.3 应急处置工作组
旗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自治区、盟、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旗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
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与旗森防指以及其他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
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7)军队工作组
由旗人武部牵头,应急管理局、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组织协调民兵力量、驻旗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8)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
由旗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抢修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融媒体中心、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自治区、盟、旗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3.4 专家组
旗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苏木镇(场)调动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旗森防指按照就近增援,从低火险区调集的原则,根据发生火情的位置,统筹协调相邻苏木镇(场)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由拟调出苏木镇(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拟调入苏木镇(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请求盟森防指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时,由旗政府或旗应急管理局向盟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局组织与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和气象局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旗森防指主要领导坚守岗位,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视情发布“防火令”。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坚守岗位,旗森防指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专业扑火队伍靠前布防,各护林站做好巡护工作,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救援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旗委、旗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各护林站加强巡护,护林员坚守包片山头地块密集巡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扑火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消防救援大队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旗防办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旗委、旗政府、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旗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旗森防指派出工作组。
旗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航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局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联合旗森防、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5.4.1 归口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旗森防办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5.4.2 立即报告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盟委、行署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边扑边报”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旗森防办必须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或简要文字(发生时间、地点、林相、扑救情况等信息)报告至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向盟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森林草原火情报告的要求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旗县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旗森防办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旗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旗森防指应当在2小时内反馈核实卫星监测热点、部门通报火情、群众报警、舆情反映火情等线索的结果;确因地方偏远交通不便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说明核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在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在扑救过程中,必须续报森林草原火灾情况,每日上报二次(14时前报当日上午火势和处置情况,20时前报下午火势、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对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专门要求报告的情况,应立即组织报送。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转入清理余火和火场看守阶段,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彻底扑灭后应及时报告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销号。森林草原火灾灾损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追责问责情况应形成专报,及时报告至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各苏木镇(场)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盟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请自治区、盟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由相关苏木镇(场)组织力量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旗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旗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7.1 Ⅳ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7.1.2 响应措施
(1)旗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灭火力量进行支援。
(3)加强气象监测,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7.2 Ⅲ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1)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草原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燃烧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受灾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的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旗森防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7.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旗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根据苏木镇(场)及前线指挥部的请示,及时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锡林浩特市森林消防大队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3 Ⅱ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受害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趋势,难以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危及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重点林木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7.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火案查处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旗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旗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苏木镇(场)及前线指挥部的请求,旗防指调派专业扑火队伍、公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调配消防车等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必要时,请求盟森防指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航空遥感火情监测。
(4)根据苏木镇(场)及前线指挥部的请示,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
7.4 Ⅰ级响应
7.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灭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4)火势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旗森防指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决定可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7.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灭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灭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3)根据苏木乡镇(场)及前线指挥部的请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旗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旗森防指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8.2 火因火案查处
公安局应当联合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苏木镇(场)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旗森防指向旗人民政府、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综合保障
9.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的方式为主,旗防火指挥部下达任务,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
9.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调动飞机支援的,由旗森防向自治区、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调动。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9.4 物资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牧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旗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苏木镇(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草原防扑火实战需要。
9.5 医疗卫生保障
9.5.1医疗卫生救援由旗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等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9.5.2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旗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9.5.3旗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配置相应的药品和医疗器材,与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9.5.4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9.6 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同时财政局应预留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10 附则
10.1 预案培训演练
旗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旗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上报旗森防指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