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无障碍浏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1〕7号  2021-02-22
字号: 打印

  蓝政办发〔202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关于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

  按照旗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行署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旗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加强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旗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旗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旗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旗国资监管机构对旗政府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3.坚持依法履职、落实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资监管机构和旗政府出资企业中贯彻实施。

  本意见所称旗政府出资企业,是指由旗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旗直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旗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入并从中占有权益或股权等其他权利的企业。

  正蓝旗国资委是全旗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根据旗政府授权,依法对正蓝旗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对旗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

  依法保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门性和独立性,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建立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旗国资委要立足我旗实际,主动参与全旗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成为旗政府重大部署、重大项目的承担者和参与者;积极推动打造优势特色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倡导的企业,发挥国有经济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推进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旗政府授权旗国资委代表旗政府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旗国资委代表旗政府履行下列出资人职责:

  1.根据旗政府授权,监管旗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参与制定、修改旗政府出资企业章程,保障出资人权益。

  2.承担监督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3.指导推进旗政府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旗政府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旗政府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代表旗政府向旗政府出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旗政府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处置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发挥旗政府出资企业主体管理职能

  1.旗政府出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旗国资委的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经济效益。

  2.旗政府出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旗政府出资企业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原则,对出资人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旗国资委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努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旗国资委统一负责旗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旗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按规定及时向旗国资委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旗国资委和旗政府出资企业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产权登记范围内企业的信息采集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旗国资委要组织旗政府出资企业认真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强化数据分析与运用,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运营状况,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建议,为旗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二)健全旗政府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依法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进一步依法厘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确立企业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地位,依据企业章程,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规范运行的核心地位,完善董事会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实施覆盖全部旗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开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旗国资委要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依法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保证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收缴到位。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旗政府出资企业资本收益收缴按《正蓝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办法》执行。

  (四)改进和强化旗政府出资企业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管

  旗国资委要依法对旗政府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强化旗政府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做好财务状况分析和预测等工作,推进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要按规定程序开展旗政府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评价工作,全面开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控,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加强对旗政府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监督

  旗政府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要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有序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各项措施,严格法定程序,防范违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旗国资委要建立旗政府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资产(股权、矿业权)转让处置、内部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前置审查监督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建立旗政府出资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的力度,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失误,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特别是加强投资、担保和资金风险管控,优化债务规模与结构。要特别关注旗政府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问题,实行政府性项目与自营性项目分类管理,加强对其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的跟踪监管。旗政府出资企业融资要贯彻落实旗国资委《关于加强政府出资监督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国资发〔2019〕10号)精神,旗政府出资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参照旗国资委《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国资委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蓝国资发〔2019〕4号)执行。

  (六)加强对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

  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旗政府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按照《正蓝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执行。

  (七)逐步建立健全旗政府出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推进旗政府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不断扩大任期考核的覆盖面。旗国资委要把业绩考核、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作为加强国资监管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有效性,逐步构建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与企业行业特点相适应、激励与约束有效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与干部任免挂钩、与中长期激励挂钩的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八)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旗国资委要根据旗政府的授权做好旗政府出资企业董事长、经理和经营管理层其他人员的选拔推荐、考核激励、监督约束、教育培训等工作。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推进公开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市场化选聘经营者,推进经营管理层的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旗政府出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

  (九)完善旗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旗国资委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好修订、补充和废止工作,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要结合我旗实际,建立健全旗政府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重大事件报告、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覆盖全面、完善配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十)加强国资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

  增加现有监管机构设置,充实编制人员。旗国资委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