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21〕8号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旗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意义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质、债权和其他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依法治企的必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管理,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盘活企业国有资产和减轻企业负担。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各地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依法合规。
二、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所适用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指旗直属国有企业依法将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旗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旗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转让程序
(四)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是审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要严格执行报(备)批手续,应当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文件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权属证明文件;
4.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5.相关权利人对转让行为的书面意见;
6.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法律责任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
2.企业资产转让中,企业对产权交易机构未经公开招标,自行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4.资产转让未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评估结果未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021年2月22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