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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蓝旗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1〕6号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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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办发〔2021〕6号

  关于印发《正蓝旗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正蓝旗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正蓝旗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

  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国资考核字【2016】62号),为准确界定正蓝旗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正蓝旗国有企业改革,经正蓝旗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需要;是解决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目标多元、定位不清、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的核心,也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整体指导和具体实际相结合。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国资考核字〔2016〕62号)中关于国有企业功能与分类的原则,结合正蓝旗国有企业实际,将类别进一步细分,功能定位和行业分布更加明确,突出有效性和针对性。

  ——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分类以定性为主,主要依据政府对企业的目标定位,对企业功能、行业特性业务性质等进行定性分析;同时参考企业各业务板块业务量和利润贡献所占比例。

  ——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及自治区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三、基本类别与功能目标

  依据产业性质、产品性质和所处行业的差别,按照不同领域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综合分析正蓝旗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正蓝旗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特定功能、商业竞争三类。

  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主业主要分布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储备等行业和领域。这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的主业主要处于文化、电网、铁路、石油天然气、电信、邮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基础共性技术研究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政府各类平台公司。这类企业以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为主要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主要分布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这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以上三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四、分类施策

  (一)分类推进改革

  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要优化公益性业务资源配置。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改革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优化国有资本投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进产业重组整合。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分类考核。完善各级党委、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制度,推进主管主办制度与出资人制度相衔接,促进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重要骨干企业的集团层面或一级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实体公司的形式,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集团下属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通过市场机制淘汰没有竞争优势、长期亏损的企业。

  (二)分类促进发展

  商业竞争和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持续推动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其中,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国有资本投入,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

  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重点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三)分类实施监管

  对商业竞争和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在改革发展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对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集团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类定责考核

  对商业竞争和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其中,对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对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

  (一)国有企业类别的确定

  在确定企业类别时,依据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特点综合分析后确定类别;混业经营的国有企业,对企业的战略定位和主业分布领域的定性分析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类别的主要依据;各主体板块业务并行且定性分析不明显的企业,对企业业务板块进行定量测算,定量测算以企业三年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企业业务板块中公益类业务、特定功能类业务和商业竞争类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从业人员等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总值的比例进行测算,定量测算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类别的参考因素。

  (二)分类的实施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参照执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5】57号)要求,按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分类。

  正蓝旗直属企业集团层面的分类由正蓝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导进行,提出企业分类意见,报请正蓝旗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分类结果抄送正蓝旗财政局(国资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下达企业。

  正蓝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托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分类,由受托部门提出分类意见,报请正蓝旗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分类结果抄送政府相关部门并下达企业。

  政府其他部门或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分类,由政府其他部门或事业单位提出分类意见,报请旗政府批准同意并下达企业。

  正蓝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企业的分类,原则上由正蓝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分类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分类结果抄送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并下达企业。正蓝旗国有企业类别的划分、类别名称、组织实施及动态调整等可在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分类思路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由旗政府自行确定。

  正蓝旗直属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分类可参照本意见由集团主导进行。

  (三)分类的调整

  划分国有企业类别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正蓝旗国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确需改变企业类别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分类组织实施机构予以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调整确定:

  1.资产布局、业务类别发生重大变动;

  2.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发生变动;

  3.职责定位与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

  4.其他影响分类结果的重要情况。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