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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1〕5号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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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办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正蓝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旗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旗直属企业是指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第三条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缴旗财政,纳入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旗直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向财政及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旗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旗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具体上缴比例参照国家、自治区、盟级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旗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财政局,由旗财政局审定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旗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旗财政局复核,旗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监管部门根据旗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同时抄送旗财政局。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旗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旗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旗财政局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旗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旗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旗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2个月内缴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八条  对旗直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管机构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旗本级制定的相关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正蓝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蓝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正蓝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附件二:正蓝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附件三:正蓝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申报表。

  附件四:正蓝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