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旗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正蓝旗,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人民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全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1.救助对象为正蓝旗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3.具有康复服务事业指征,通过康复可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待条件成熟后,尽力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根据我旗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
2.将我旗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旗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旗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旗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旗残联审核后,由旗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旗残联商旗财政确定。经旗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残联商旗财政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措施
正蓝旗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救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旗四级共同解决。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及自治区、盟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共同保障0-7周岁智力、听力、言语、孤独症、脑瘫等四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内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旗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升服务能力。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养。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强化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督。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监督检查,防治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宣传动员。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救助和康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附件: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