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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蓝文体广电旅字【2019】106号  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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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文化站、旗文化馆:

现将,《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随文报送,请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正蓝旗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2019年6月8日

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旗级非遗项目),鼓励和支持正蓝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旗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级非遗传承人,是指经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请正蓝旗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传承人,承担旗级非遗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旗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根据《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主管部门、保护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非遗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非遗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各级非遗项目及其非遗传承人有关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捐赠或者委托给当地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

对捐赠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委托人姓名。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遗项目直接关联的传习所、传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出明确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和必要修缮。传承人不得将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的传习所、传承基地占为己有,改变用途。

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服务。

利用非遗资源,应当尊重其基本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九条  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责成相关单位对旗级非遗传承人履行保护传承职责、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

第十条  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旗级非遗传承人的传习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健全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旗级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旗非遗保护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向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旗级非遗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义务情况总结。各项目保护单位要提高认识,督促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传承人传习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旗级非遗传承人定期走访、慰问制度。遇有旗级非遗传承人收徒、罹患重大疾病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走访慰问。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非遗传承人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非遗传承人经提醒、督促仍不作为的,旗文化馆向旗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旗级非遗传承人资格建议,由旗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无误后上报旗人民政府取消其旗级非遗传承人资格,退出旗级非遗传承人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旗级非遗传承人。对盟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传承人不履行职责的由旗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相应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第十三条  旗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完整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旗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传承长期和短期目标、计划实施情况、传承方式、授徒情况、相关实物资料、所参与的公益性活动等。

第十四条  旗级以上传承人有收徒、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病、离世等重大变化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的近亲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旗文化馆报告,同时旗文化馆应及时向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旗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六条  盟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由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盟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盟级传承人给予传承补助,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旗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对学艺者进行扶持。在发放盟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时,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旗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盟级非遗传承人签订《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

盟级非遗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传习补助资金。

(一)代表性传承人离世的;

(二)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代表性传承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  旗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每年按照旗文化主管部门最终审核数据结合年度传承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拨付。盟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数据以各旗县市(区)上报统计数据为基础。

第十八条 旗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旗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旗级非遗传承人,可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并对出版书籍、光盘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