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0项“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第53项:“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至盟市卫生部门。”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 (2013) 44 号) 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取消和下放盟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锡署发【2014】30号)附件5:第81项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保留盟级实施。 【地方工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部门规章】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规定,“二、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规定,“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审批,……” 【地方规范性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附件1 第53项:“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至盟市卫生部门。” 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 (2013) 44 号) 【地方工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部门工作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地方工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4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子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井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医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2 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内卫计规范〔2018〕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6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部门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工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7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工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1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1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 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 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 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 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 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 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 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 查询方式等。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