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关于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正蓝旗消防工作实际,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正蓝旗9个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上都镇人民政府、桑根达来镇人民政府、哈毕日嘎镇人民政府、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宝绍岱苏木人民政府、那日图苏木人民政府、赛音呼都嘎苏木人民政府、五一种畜场管委会、黑城子示范区管委会。
三、委托事项
(一)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除正蓝旗消防救援大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二)责令改正。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委托权限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