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宾馆
决定号文书:2026850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警告,3.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处罚事由: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处罚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综合现有证据,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法情节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幅度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0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