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公示
毛**休牧期违规放牧案
案件简要情况:2026年4月28日经接到旗检察院交办件,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经初查,毛** 于2026年4月28日,因家里没人看管导致12只羊跑出圈在休牧草场内,其行为属于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属于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12个)。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