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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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上都镇**抗衰科技美肤中心

处罚2026121

处罚内容:1.依法责令立即整改,2.警告,3.给予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648正蓝旗上都镇**抗衰科技美肤中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裁量幅度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责令立即整改,2.警告,3.给予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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