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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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店分公司

处罚2026114

处罚内容:1.依法责令立即整改,2.警告,3.给予处罚人民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1.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的规定2.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641正蓝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店分公司浴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结合现有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裁量幅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责令立即整改,2.警告,3.给予处罚人民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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