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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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

处罚2026087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处罚人民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633日正蓝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现有证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人民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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