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
决定号文书:蓝卫医罚决〔2025〕4号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5年7月18日,在患者未到场的情况下,崔**未进行亲自诊查,给患者开具高尿酸血症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18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幅度,综合现有证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3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