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宾馆
决定号文书:〔2025〕369号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处罚事由:正蓝旗******宾馆给顾客提供的床上用品未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裁量幅度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1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