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崔**
决定号文书:蓝卫医罚决〔2025〕3号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2.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5年7月18日,在患者未到场的情况下,崔**未进行亲自诊查,给患者开具高尿酸血症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18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21补充版),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量幅度,综合现有证据,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2.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3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