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上都镇******店
决定号文书:蓝卫餐罚决〔2025〕2号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处罚事由:正蓝旗上都镇******店出厂的餐具、饮具未能出示逐批次检验合格出厂的有关报告;销出的消毒餐具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改正。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18版),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裁量幅度,综合现有证据,经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5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