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主体名称:正蓝旗******店
决定号文书:蓝卫餐当〔2025〕1号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处罚事由:正蓝旗******店在2025年1月6日生产消毒餐具抽检结果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要求。2025年7月9日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销出的餐具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0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